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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的冷思考.pdf

2004 年第 5 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No. 5 2004 (总第 44 期)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Sum No. 44 民事诉讼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的冷思考 杨  瑞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  要]我国台湾地区新近试行的当事人合意选定法官制度虽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但若在 大陆地区引进并推行 ,则须对该制度进行更加理性的思考 。该制度不但背离了“法定法官”原则 ,模糊了诉讼与仲 裁的区别 ,而且在我国大陆地区法官不独立 、法官素质不高 、回避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 ,更不具有可行性 。   [ 关键词]合意 ; 选定法官 ; 法定法官 ; 民事诉讼 ( )   [ 中图分类号]DF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8 - 7966 2004 05 - 0100 - 02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 ,法学思潮不断演进 ,如何建立一个 某一法官来审理 。“法院的院长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按照 ( 便利于民 ,富有人性 ,并能深受人民信赖的民事诉讼制度 , 对案件的审查而决定由某一法官主审 ,即使他认为 可能是 ) [1 ] 正成为各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思考的共同问题之一 。在此 正确的 该法官比其他法官更适合审理这一案件 。” 有些 大背景之下 ,我国台湾地区于 2003 年 6 月 5 日颁布了《民 国家甚至将当事人获得法定法官审判作为宪法性权利来对 事诉讼合意选定法官审判暂行条例》,并于同年 9 月 5 日起 待 ,例如《德国基本法》第 1 条就规定 :“任何人不得被剥夺 在台湾地区的七个地方法院试行 。民事诉讼中允许当事人 接受法定法官审判的权利 。”而法定法官原则的实施 , 既有 合意选定法官制度 ,不仅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史上第一例 , 助于保障当事人接受平等审判的权利 ,也有助于确保法官 在世界上也是一大创举 。客观而言 ,这项制度可谓充分体 的独立 。 ( ) 现了对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的尊重 ,对于增进人们对司法 与司法权 审判权 不同 ,仲裁机构由于具有民间性特 的信赖 、疏减讼源 、减轻讼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等均具有 征而不行使国家权力 ,其对案件的管辖权和裁决权完全取 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基于此 ,我国大陆民事诉讼 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 ,对案件具体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仲 理论界已有学者关注此项制度 ,并主张在我国大陆地区的 裁庭原则上也应当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合意选择 。因此 , 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该制度 。甚至已有学者在我国大陆地区 主流理论一直将诉讼中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官而仲裁中当事 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中明确写入了该项制度 。 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作为二者的重要区别之一 。无可否认 , 笔者无意否定当事人合意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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