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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案件争点整理若干技术问题.doc

民商事案件争点整理若干技术问题 科学的争点整理及在诉讼过程中对争点及时调整,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提高审判效率。 争点整理是民商事案件庭审的“脊梁”,审理一起案件,若能做到争点完备、明确,一则庭审有方向,法官驾驭庭审的主导地位能充分发挥;二则能充分发挥当事人辩论主义的优势,把焦点问题说清说透;更重要的是,在复杂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科学的争点整理及在诉讼过程中对争点及时调整,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提高审判效率。然民事诉讼理论界对争点整理的研究极为有限,此或与争点整理问题与具体案件结合较紧难以宏观概括有关。实践部门虽每天都在法庭审理中做争点归纳、整理工作,但此项工作往往处于一种不自觉的状态,此或与法官缺乏争点整理意识及宏观理论储备有关。笔者的写作目的,即试图在理论与实践二者中搭设一桥梁,期能为紧张而忙碌的司法者提供些许助益。 一、争点整理的概念界定 争点的定义。 何谓争点?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解释。狭义的解释是争点仅指事实争议的焦点,如有学者认为:“争点是这样一种事实,当事人双方围绕其真伪或存在与否持有完全相左的主张,处于争执不下的状态。”较为宽泛的解释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往往表现为事实争议.这就是事实争点。法律处理上的争议则属于法律争点。诉讼争点是由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构成的。”最广义的争点概念则认为,争点之范围涵盖了当事人在诉讼标的、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上的争执焦点,各争点间并呈相互关联状态。在司法实务中,理论上的争点被通称为争议焦点,较为主流的观点认为,争议焦点系指当事人间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与涉及案件处理的集中点,它包括法律上的争议焦点,也包括事实上的争议焦点。此项观点类于理论界的第二种观点。对于争点的定义,从审判者的视角,笔者赞同的是理论界的第三种观点,理由有二:1.诉讼标的、法律问题、案件事实、证据诸争点的位阶从高到低,并互相具有关联性,不可割裂(关于三者间的逻辑关系,将在论文第二部分详述)。2.争点的确认主体既以法官为主,对争点外延的确定应以法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界定,而法官裁判案件典型地必须完成确定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律要件、认定案件事实、审查涉案证据等诸项工作,以此为切入点,争点亦应涵括以上诸范畴。 争点整理的定义。 对应于以上争点之概念,本文所指的争点整理,即指争点整理之主体对民事诉讼当事人间就诉讼标的、法律问题、案件事实、涉案证据存在的争议予以总结、固定的行为。而何谓争点整理的主体,学界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在争点整理程序中自行确定争议焦点,法官不直接参与争点整理,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争点的方式制约法官的争点确定权力。但在当前民事审判必须追求案结事了的目标追求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有向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回归趋向,在此大背景下,笔者认为,在争点整理主体上,法官应为主角,当事人则处于协同地位。当然,为了消解对民事诉讼中处分权主义的冲击,在法官对争点进行释明后,若当事人(特别是原告)坚持己见,法官应在告知其可能遭受的法律后果后,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依以上的概念界定进行实务操作,可能产生四个问题:1.在一则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从何处入手进行争点整理工作。此涉及对三种类型争点间逻辑关系的把握。2.若出现诉讼标的争点不明朗情形,法官应如何应对?此涉及诉讼标的争点的固定化问题。3.在繁杂的法律争点中,法官如何理清头绪?此涉及法律争点整理的位序性问题。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出现争点变动,法官应持何种立场?此涉及纠纷一次性解决目的与争议恒定原则的协调问题。 二、争点间的逻辑关系 在一个法律人的眼中,世界莫不由权利与义务构成。立法者是通过权利义务这一工具,将民法上的利益进行分配。对审判者而言,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首要任务是对案件的性质进行确定,只有在对案件的法律关系作出正确判断后,才能进一步把握立法对权利义务分配的要旨,据以正确司法,此即学者们通常所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裁判方法。而依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传统观点,诉讼标的,即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故将民事法律关系的裁判方法运用于案件的争点整理上,我们的整理工作首应围绕诉讼标的争点展开。逻辑上,诉讼标的争点对于其后各争点而言,是一最上位争点,诉讼标的确定,蕴涵于其中的法律争点才能明确;而只有法律要件明确,待证事实才能被确定;而只有待证事实确定,证据争点才能呈现出来。 特举一例说明:A乘B之司机驾驶之公交车,途经崎岖道路紧急制动,致A在车上摔伤,A起诉B,要求赔偿损失。依民事法律关系的裁判方法,法官首应确定本案的诉讼标的争点为客运合同法律关系抑或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若原告选择以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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