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的今古两问——从拉伦茨与菲韦格开始寻访.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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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的今古两问——从拉伦茨与菲韦格开始寻访.pdf

法学方法的今古两问 ——从拉伦茨与菲韦格开始寻访 无可否认,法学方法论近年来逐渐成为法学研究与实务的热点之一。但喧嚣的背后,依 然有很多悬而未解的问题。例如“法学方法论”或“法律方法论”的译名之争,法学方法论研究 对象与范围的厘定等等。这些细微之处的观念争锋,交织着宏大视角下的学科论辩,真可谓 “所习不同,所务各异,言势殊也”(刘勰,《文心雕龙》)。问题背后所显现的,不仅是对中 国语境下的话语体系、思想维度和时代背景的体悟差异,更多的是对西方法学的问题意识、 研究视域和知识范式的不同解读。 “法学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学问?”这个元理论问题数百年来一直困惑着最有智慧的头 脑。它又可以转换为以下两个支问题: 为什么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将其1960年出版的方法论著作叫做《法 学方法论》(MethodenlehrederRechtswissenschaft),而不是我们中国学者所主张的“法律方 法论”(我们或许可以简单地称之为“拉伦茨问题”)?这个问题需要从德语“法学” (Jurisprudenz)和“法律科学”(Rechtswissenschaft)的语源与发展、部分地也需要从对中 国古代律学性质的思考中寻得。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或技术,这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 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所不同者,中国的古老法学(律学)并未经受知识论上的“范式”革命, 而西方法学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知识论上的变迁,其突出之处在于:法学的修辞学知识-技 术范式逐渐被形式逻辑(几何学)的知识-技术范式所遮蔽,甚至被取代。 西方当代法学及其论证方法与古代修辞学之间到底有何关联?在这方面,德国法学家特 奥多尔·菲韦格(TheodorViehweg)于1953年出版的《论题学与法学》(TopikundJurisprudenz) 一书至少帮助我们拾起了部分线索(因而也可以称之为“菲韦格问题”)。为此,考察西方 古代的“修辞学”(Rhetorica)、“开题术”(ars inveniendi)、“论题术”(Topica)、“争 点论”(dieStatuslehre,Stasis-theory)和“决疑术”(Casuistry)等古老的方法论是必要的。 因为法学(Jurisprudence)与这些学问之间的关联是了解西方法学传统的一个关键。共和国 早期的罗马法学家们面对待决的案件,特别是针对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首先运用的是一 套决疑术方法(casuisticmethod),而不是后来才形成的抽象的理论-形式逻辑的方法。即使 在“希腊化”之后的“古典时代”,罗马法学仍然是以判例法为对象和根据的实践法学或法 的实践知识(jurisprudentia)。更进一步说,这种以判例法为对象和根据、“以问题为取向的” 的法学仍然是一种(高级的)法律决疑术,一种“善良与公平的技艺”(杰尔苏语)。 只有通过对上述未知之地的探索和思想巡游,才能部分地明白“拉伦茨问题”与“菲韦 格问题”,理解拉伦茨关于“法学”的定义,即“以某个特定的,在历史中逐渐形成的法秩 序为基础及界限,借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这种“狭义的法学”(拉伦茨称之为 Rechtswissenschaft imengeren Sinne,也就是传统上所说的Jurisprudenz)当然有自己独特的 论证方法,这些方法不同于法史学所运用的“历史学的方法”(Methoden der Geschichtswissenschaft),也不同于法社会学所运用的“社会学的方法”(soziologische Methoden)。这个道理,听起来其实并不复杂。 目前,我们国内对于法学以及法学方法论的认识还不免有些混乱。在一定程度上,我们 仍然惯于做出形形色色的时代宣言,翘首期待着某个可能的“戈多”,而对于我们夙夜操持 的法律这个行当,则往往满足于“想当然”与另类“前理解”的层面。诚然,对法学性质等 元问题的追问,对历史幽微之处的探寻,不免显得有些迂阔,但好在我们已经启程。 幸有学界后进,协力接引西方法学的方法论脉络,他们怀抱谦谨的态度,习其语言,入 其语境,窥其妙谛,并集成斯文。看得出来,在这个自由法学、利益法学、论题学与论证理 论等多元竞逐的当代法学方法论场域中,他们也在尝试着找寻和建构自己的立场。在对元问 题的关怀之外,他们也开始熟悉于面对具体的部门法问题与司法裁判制度,实实在在地切近 法的实践知识。当然这仅仅是一个开端。 在这个缤纷繁华却又略显浮躁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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