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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漏洞和法的续造—读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pdf
维普资讯
敏 汇 2008
. 01 (上旬刊)
法律的漏洞和法的续造
读拉伦茨的 《法学方法论》
口 彭 婧
(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444)
摘 要 德国法学家拉伦茨的 《法学方法论》一书理论博大精深,论述了法的诸多问题。其中,关于法律的漏洞和法的续
造的论述有很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拉伦茨把漏洞从范围上分为法律漏洞和法的漏洞;为了弥补法律漏洞,在采纳乃至发展
一 些新的法律思想,超越法律原本的计划或对之作或多或少的修正。拉伦茨把这种续造称之为 “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
关键词 法学方法 法律的漏洞 法的续造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894(2008)01—113_O1
拉伦茨(KarlLarenz,1903年一1993年 )德国法学家,新黑格尔 将 “事物的本质”纳人造法的范围,源于两点原因。一,假使法
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主要贡献在民法学领域,但其影响最大的 秩序是为人类服务的,而不拟苛求人类的话,那么法秩序也必须尊
著作是 《法学方法论》。 重存在于人类肉体、心灵以及精神中的某些基本状态;二,人类所创
拉伦茨作为新黑格尔法学的代表人物,以黑格尔所说的客观精 建并予维持的机构、设施 ,只要还继续存在 ,就需要一些规则,以便
神寄寓于具体事实之中的思想为基础,倡说 “正法”论 ,将诚实信用 于得以实现其存在的意义,或得以发挥功能。
等 “法伦理的诸原则”称之为正法,并强调了其意义。他将法律原则 法伦理性原则是 :在从事法律规整时,法伦理性原则是指明方
区分为 “开放式的”和 “法条形式的”两种类型。 “开放式的”指 向的标准,依其固有的说服力,其足以 “正当化”法律性决定。换句
通“常具有主导地位法律思想的性质,其不能直接适用以裁判个 话说,就是对法律适用的目的性缩限,让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回归到
案 ,毋宁只能藉助其于法律或者司法裁判的具体化才能获得判决基 法律产生的理由。通过实践的逐步发展,从最基本的原则中可以推
准”;法“条形式的”指 “已经凝聚成可以直接适用的规则,其不仅 导出很多具体的原则,丰富达到法律最终 目的的手段。
式法律理由,毋宁式法律本身”,而这两者的关系式流动的。他对原 法律 ,其实是一种目的性的规则,其存在的理由就是要对人的
则的区分就相当于现在对原则和规则的区分。 行为予以规范和约束,它的所有条款都是为着某种目的而设定的。
因为正法是 “法伦理的诸原则”,所以无论如何审慎将事的法 但是,无论怎样详尽的法律,都存在滞后性和过于稳定性 ,无法对应
律,仍必然有漏洞。拉伦茨把漏洞从范围上分为法律漏洞和法的漏 飞速发展的社会生活。当我们无法找到合适的法律,又无法改变法
洞,法律漏洞是指一种法律 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而法的漏洞是 律的时候,就必须寻找合适的适用方式或者创新的理由。比如,欧洲
整体法秩序的不圆满性。前者包括规范本身的不圆满和依根本的规 长期以来遵循一个法律传统:法院有义务对其管辖范围的待决案件
整意向——应予以规整的问题欠缺适当的规则。后者或是源于法律 作出判决,不论有无相应的法律规定;即便是没有,也不得拒绝。德
对整个应予规整的范围未加规整;或者其欠缺某种——依不可反驳 国学者科因也指出,如果一个起诉的请求权的基础事实未为立法者
的交易需要,或一般法意识认可的法原则——确属必要的法制度。 所考虑,那么,法院固然可以以该诉不能获得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
为了弥补法律漏洞,在采纳乃至发展一些新 的法律思想,超越法律 回,但它可以因此违反正义和衡平裁判的义务 ,法律存在和法院存
原本的计划或对之作或多或少的修正。这种续造就称之为 “超越法 在的意义荡然无存。所以,拉伦茨提出法官对法的续造是有其合理
律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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