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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老年人犯罪现状及惩治预防措施.doc

浅谈我国老年人犯罪现状及惩治预防措施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首次规定老年人犯罪酌情从宽。意见规定,全国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要酌情从宽处罚。对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理,此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此次出台的意见是首次明确。2011年2月25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公布,对于老年人犯罪刑罚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不难看出,老年人犯罪已经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在中国人口老龄化日趋加速的今天,应对和解决老年人犯罪问题,是整个社会的责任。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几点看法。 一、老年人犯罪的社会背景 目前,我国的人口结构已经进入到老龄化加速增长的阶段。2011年3月1日,老龄办副主任吴玉韶在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十二五”时期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人口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的三个新特征。预计到2015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16亿,约占总人口的16.7%,年均净增老年人口800多万,超过新增人口数量。 老年人群体规模的壮大,带给社会的压力体现在方方面面。尤其是在当下未富先老、城乡二元结构依然存在的国情下,老年人犯罪问题逐渐由掩盖在冰层之下渐渐成为一个全社会,甚至是国家决策层都在关注的社会问题。 我国的人口结构、特殊国情社会经济现状、及老年人自身原因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为孕育老年人犯罪问题提供了大环境。 二、老年人犯罪的原因 老年人犯罪原因,总结起来不外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方面。从实践中看,只有少部分老年人犯罪是纯粹的自身因素导致,更多的老年人犯罪是源于其长期以来对家庭、社会的不满而逐渐形成犯罪心理。 (一)家庭关系诱发老年人犯罪心理 一方面,父子、母子、夫妻关系不和谐诱发老年人犯罪。由于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每对子女赡养四位老人的现象严重,子女对老人赡养压力巨大,很多老人得到的赡养程度远远不够。此外,老人在家庭中主导权的丧失、社会活动减少等因素加剧了老年人精神上的紧张感和挫折感,导致父母与子女关系不和睦,甚至有此而引发犯罪事件的发生。据千龙网报道,2006年北京丰台区的82岁老人齐某因儿子长期酗酒,酒后即骂父亲,老人一气之下痛杀不孝子。 除了父子、母子关系外,夫妻关系也是诱发老年人犯罪的一大原因。随着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变化,夫妻的关系也受到影响。性格、共同的兴趣爱好、和谐的性生活、家庭经济支配和家务劳动的分担成为影响老年人夫妻关系的主要因素。如果不能很好地保持和谐的夫妻关系,处理生活中的矛盾,就会引发争执,进而演化为犯罪。2004年6月,南京市就发生了一幕65岁老太趁丈夫熟睡之机用斧子将其砍死的惨剧。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我国“空巢”家庭模式正在加剧。据统计,“空巢老人”在各大城市平均比例已达30%以上,个别大中城市甚至已超过50%。空巢老人的生活和心理状况也在影响着犯罪的发生。 目前,经济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加剧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外流,年轻子女外出务工后,家中只剩下年幼的孩子和老人,照顾家庭、孩子的重担落到了老人身上,习惯上把心事向子女倾诉的需要得不到满足,有困难得不到帮助,再加上老年人感情脆弱,意志力薄弱,极易产生犯罪冲动。另外城市中“421”(即一对夫妇赡养四位老人、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模式也减弱了老年人与年轻人之间的交往机会,使城市里的老人空虚感有时无所寄托,心情烦躁不安或者严重抑郁,一旦遭遇外界不良刺激,这种心理隐患极易化为越轨行为,严重的则可能触犯刑律。 (二)社会对老年人群体的认知误区为老年人犯罪提供便利。 一直以来,社会普遍将老年人视为弱势群体。由于进入老年后身体机能的衰退,其在社会和家庭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小,并且老年人在社会的认知中通常都是清心寡欲,与世无争,加之中国传统的尊老美德,人们很容易忽视这个群体存在着危害社会的可能。于是,对于老年人犯罪问题存在疏于防范的现象。 此外,生活水平的提高使老年人的体质相对以往增强了许多,体力的充沛也可以为老年人实施某些暴力型犯罪提供了身体上的便利条件。 (三)老年人的社会化建设滞后为老年人犯罪带来隐患。 在现代社会,老年人的社会化与社会发展应是同步的,虽然我国正努力推动老年人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但是相对于人口老龄化的增长速度,我国在这方面的建设明显滞后,尤其在农村更加突出。由此,容易将老年人推向正常社会化的“角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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