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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私录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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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私录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doc

浅谈私录视听资料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 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何家华 张真荣 罗祖民 2010年10月26日 14:52:04  来源:中国检察网 【打印】【关闭页面】【返回】 ? ?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视听资料作为新的证据种类已被人民广泛接受,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明确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独立出来。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较其他证据相比具有客观性强、信息量大、精密度高的优点,在刑事诉讼中对客观认定案情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视听资料做为证据使用是有严格规定的,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私录的视听资料能否应用到诉讼中来,值得研究。这里,笔者仅对私录视听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效力及其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供各位同仁参考。 一、私录视听资料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私自制作视听资料是指除司法机关以外的公民、个人、单位等未经对方同意录制提供的视听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由于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涉及了大量资料、数据的储存和再现问题,运用视听设备制作视听资料并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应用于庭审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是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其不仅能够准确记录、储存和再现有关案件的各种情况,且在形成的过程中受主客观因素影响而失真的可能性较小;二是视听资料具有高度的直观性。各种证词作为证据均是以语言、文字、手势等方式再现储存的信息,而视听资料是以画面和音像将实际情况加以直观的再现;三是其具有动态连续性。各种实物证据是以静态的方式反映案件的某个片段或个别情况,视听资料能够动态地、连续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四是其具有信息量大、便于保存、便于使用的特性。其他证据最终多以纸张为载体,以语言、文字等方式再现出来,不仅其体积大,查找繁琐且不便保存。而视听资料则以磁带、电子计算机储存、具有体积小、重量轻、容量大、易保存等特点,且可反复使用,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耐用性。由以上特性可以看出其不仅可以独立的证据形式出现,还可与其他证据结合,起到固定证据和强化证据的作用。同时其动态连续性和逼真性,对于庭审中揭露犯罪,进行法制教育,具有其他证据难以比拟的优越性。因此,视听资料成为证据是当代刑事诉讼的必然要求和迫切需要。且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及其他技术设备提供的资料信息越来越多样化,在证据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二、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证据效力 关于未经对方允许私录的视听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现行的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争议颇多,至今无一定论,但笔者认为,通过一定的认定程序,这些私录的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 1、私录视听资料列为刑事证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第一,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视听资料明确作为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不难看出,上述规定的视听资料是指广义上的,它包括私录(偷排偷录)情况下的视听资料,只要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事实”就行。刑事取证方法和取证程序的合法,主要是指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当事人与案件无关的其他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刑讯逼供等违法手段取证。在我国,重大刑事案件,即使刑侦人员采用秘密的手段侦破案件,包括秘密取得视听资料,也为司法实践认可。 第二,将私录视听资料列为刑事证据,有利于增强证据的证明力度。在刑事案件中,许多犯罪嫌疑人拒不交待犯罪事实,甚至相互串供,毁灭证据,恐吓证人,而目前中国公民的证人责任感不强,社会风气不正,正式作证的证人证言顾及太多,真实性于私下谈论有明显的差距。对上述相关人员进行单人或多人录音,不仅可以获得最真实的案件事实,还可以核实相互矛盾的证言,避免认定事实错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有利于加快案件侦破的进程。 第三,将私录视听资料列为刑事证据,有利于贯彻“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提高审判质量。认定案件事实依靠的是证据,而案件证据来源于客观生活,它应当是多渠道、多方位、多角度的,不能随意地限制他的来源渠道,只要它合法,能证实案件事实都应当是定案的依据,在此基础上附加任何条件都是违背“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原则。同时,运用证据的过程,也是审查证据的过程,将此类材料列为刑事证据,当然不是随意的,简单的,它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其是否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对于不符合证据条件的,必须排除在证据之外。运用该类证据提供的大量信息,可以更准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有利于正确地审查判断其他证据,提高审判质量。 2、私录视听资料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应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将视听资料列为证据,而且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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