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田浩明日本对清代土地契约文书的整理与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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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田浩明日本对清代土地契约文书的整理与研究.doc

日本对清代土地契约文书的整理与研究编者按:这是日本学者寺田浩明先生在1989年中国法律史学会年会上的发言。文章清晰的介绍了日本对清代土地契约文书的整理情况,并根据整理所得,就清代的土地买卖观念做了清晰而独到的论述。需要指出的是,文章还介绍了日本整理契约文书的具体方法或者说是流程。其中,学者集中研读文书的方法,近年已有不少中国学者介绍,有些学校和研究所还付诸实践。从本文中国,我们可以更具体的看到这一方法的运用及其成果。这对中国法律史研究应该有一些启发。文章较长,本站分两次发表。 一 中国古代民法史研究及清代土地契约文书 针对中国古代是否有民法这一疑问,张晋藩先生最近在他的着作《法史鉴略》(1988)中反复强调在中国古代,虽然没有独立的民法典,但是,事实上的民事规范是以习惯法及单项法规的形式大量存在着的。 事实的确是如此。外国人在研究中国法制史时,对中国古代盛行的,特别是从宋代到明清时代盛行的和有土地买卖有关的民事契约关系颇感兴趣。至少当时在世界上其它国家是看不到类似的情况的。例如与清代同时期的日本江户时代,当时基本上是禁止私有耕地买卖的。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虽然也同样称之为封建国家,但在早于日本及西方国家而先出现私人之间的土地自由买卖这一点上确实是具有特殊性的。日本及西方国家在封建时代很少见到土地自由买卖现象,到了近代,土地自由卖才盛行起来。 另外,明末至清,封建地主制所应有的状态,即地主与佃户的社会关系,也已逐渐丧失其超经济强制的特性,基本上变成了一种由租佃契约结合的经济关系。清代的土地所有,土地经营关系与同时代的日本、以及西方社会相比,很大成分是由民事契约关系构成的。为了从世界史的角度评价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对中国古代民事规范的特性的研究是一个不能回避的课题。 例如,仅就土地法而言,就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在西方封建社会还没有兴起的土地自由买卖,是怎样在明清时代进行的,西方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与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有何不同。第二,与此相反,虽说是推行了自由土地买卖,一般仍不能认为中国古代与西方近代是同性质的社会,那么中国古代所推行的土地买卖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所推行的土地买卖有何不同?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说,作为当时土地法上的契约类型有几种,各种合同具有那些要素及效果。另外,从法的观念的角度看,中国古代的土地所有权观念、土地买卖观念与西方封建社会、西方近代社会的土地所有权观念、土地买卖观念有何不同,这些问题至今仍作为悬而未决的问题存在着。然而对这些问题,以什么为线索着手进行研究好呢?当时的大多数官文书上都没有记下这些事项。因此,只能着眼于现存的土地文书上。土地契约文书从汉代就已经开始使用,遗憾的是明代以前的文书,流传下来的仅仅是一些片断及个别内容,大多数已失传。但清代所写的土地契约文书,现在仍然大量保留着。土地契约文书是当时的人民用自己的观念处理自己财产的准确记录。当时人们的土地买卖观念、土地租佃概念、土地所有权的观念,必然要在他们自己书写的土地契约文书中最清楚地表现出来。这就是对中国古代民法史研究来讲,要着重分析清代土地契约文书的意义所在。 二 清代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的历史及现状 迄今为止,世界上有关学者一直在研究清代土地契约文书。除清朝时期西方传教士的研究之外,仅在中华民国时期以后,由中国和日本的学者所进行的研究就不少。 在此简单地回顾一下日本的研究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由日本学者所进行的对清代土地契约文书的研究,多数是为了在台湾以及中国东北(满洲)推行殖民地统治,而对中华民国时期上述两个地区的土地法习惯进行研究的。对这种侵略行为,当然日本人应该深刻反省,但直接承担这项工作的人员,也有带有研究学问的使命而从事研究的。所以他们的研究成果至今仍然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其中有代表性的研究有《台湾私法》(1909-11)和《满洲旧惯例调查报告书》 (1913-15)。这两本书都是按契约类型分章系统地论述了自清代以来到中华民国为止的两个地区的法律惯例,并且以附录形式收录了大量的清代契约文书。另外,战后发行的《中国农村惯行调查》(1952-58)完整收录了中华民国时期与民众的质疑答辩。它对于了解清代时土地惯例是很有帮助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战前参加过实地考察的学者为中心,仍然继续-进行研究,作为研究成果,到60年代为止陆续发表的有:清水金二郎、天野元之助、戒能通孝。矶田进、林惠海、仁井田升、天海谦三郎、今堀诚二先生等的着作。这批完整着作发表以后,就一直没出现过以清代土地契约文书为主要材料的专着,但如下所述,70年代以后,以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为中心,再度兴起新的研究活动。 (参照附表1) 当然,现代中国学者也进行了关于清代土地合同文书的卓有成效的研究。仅就最近的成果而言,就有傅衣凌所着的有关福建土地契约文书的《明清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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