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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法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依法设立。 在中国境内设立。 一个自然人投资形成,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义务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纳税、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自行管理 委托或者聘用: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员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违反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解散情形 清算: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在支付清算费用后,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概述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合伙企业的概述 立法概况: 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法律特征: 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 合伙人全部是普通合伙人。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 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处分 :转让、出质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 代表执行 分别执行 特别事项规定:竞争避止;利润分配;受聘人履职责任;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决议事项。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普通合伙企业 入伙与退伙 : 入伙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 声明退伙 法定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 合伙人死亡 ※ 退伙的效力 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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