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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授内容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三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节 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二、管理人 三、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 五、债务人财产 六、破产债权 七、破产清算 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主体 (二)破产原因 (三)破产能力 (四)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企业破产法——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主体 1.债权人 2.债务人 3.对企业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企业破产法——提出与受理 (二)破产原因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破产能力 1.企业法人 2.其它(如合伙) (四)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企业破产法——提出与受理 二、管理人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接管了申请破产清算的企业 三、债权人会议 (一)成员: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 (二)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其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 3.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4.通过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 5.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6.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及分配方案。 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企业破产法——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 (一)破产重整 1.申请权人 债权人、债务人、(3)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2.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二)破产和解 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企业破产法——重整和和解 五、债务人财产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撤销权):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财产 (二)抵销权 1.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企业破产法——债务人财产 六、破产债权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 4.管理人或债务人依法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5.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此产生的请求权; 6.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产生的请求权。 7.其他债权 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企业破产法——破产债权 七、破产清算 (一)别除权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 (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用,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案件终结后的法律效力 1.企业法人:未清偿的债务依法不再清偿。 2.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市场主体法——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 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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