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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所得税政策与管理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所得税处 2012-05 提纲 一、建筑安装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 二、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政策与管理 一、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政策与管理 (一)政策依据 (二)建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三)建安企业劳务收入的税收规定 (四)跨地区建安企业所得税预缴 (五)外出经营税收证明管理 (六)跨地区建筑安装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异地施工企业所得税管理 (七)跨地区建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八)案例分析 (一)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一)主要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琼财预【2008】379号) (二)建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1、建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帐征收与核定征收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二)建安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2、核定征收 (1)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建筑业应税所得率8%(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建安企业劳务收入的税收规定 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则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四)跨地区建安企业所得税预缴 1.基本规定(详见下表) 国税函【2008】9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当年新设立的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在次年上半年可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跨地区建安企业所得税预缴 2.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特殊规定 (1)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省外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国税函【2010】156号) 。 (四)跨地区建安企业所得税预缴 (2)省内跨市县区 对我省跨市县总分机构建筑企业(指仅在省内跨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企业),根据琼财预【2008】379号文件的规定,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行总分机构就地预缴。其所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或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由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四)跨地区建安企业所得税预缴 3. 跨地区建筑企业所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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