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储汇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学习资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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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储汇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学习资料1 邮政储汇业务员职业技能鉴定教材选编 第一章 金融基础知识 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知识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稿,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中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转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且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中国人民银行内设货币政策委员会,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机构和议事机构,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人民币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发行,以其支付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单位为元。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替代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对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人行规定兑换,由人行负责收回销毁。对出售、运输、购买、使用伪造、变造人民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为维护金融稳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时,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同时,还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另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年月日起施行《银监法》是中国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查处有关金融违法行为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地方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 未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银监法》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可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检查、调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稿,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具体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一、商业银行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其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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