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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款计算 是理算人员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经审核无误的有 关费用单证,对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 加险及施救费用等分别计算赔偿金额。 ? 即:根据公式,分险种计算 ①全部损失 当车辆整体损毁,或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计算赔款 a)保险金额 〉出险时实际价值,按出险时实际价值计算 赔款=(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b)保险金额≤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注:此处残值与上面公式的残值不同,此处残值应为: 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 按出险时的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合理确定; 或按照出险当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相似使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公安部、国家环保局国经贸经[1997]456号) 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其他车辆使用10年。 三、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四、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五、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十五的。 六、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七、经修理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外,对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客、货车辆,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超过本标准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对于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还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再延长使用年限。所有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八、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标准发布前已达到本标准规定报废条件的车辆,允许在本标准发布后12个月之内报废。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 1998年7月7日,国家经贸委 国家发展计划委 公安部 国家环保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公安厅(局)、环境保护局、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鼓励技术进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及公平竞争,现决定将《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中轻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的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的报废标准调整为: 一、累计行驶40万公里; 二、使用10年; 三、达到使用年限,汽车性能仍符合有关规定的,允许办理最长不超过5年的延缓报废。 延缓报废的审定工作,按国经贸经〔1997〕4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最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 请遵照执行。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8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公安部、国家环保局发布了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对汽车保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舍越野型)使用年限延长到15年;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延长到10年。上述车辆达到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依据国家机动车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检验,检验合格的可延长使用年限,但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对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增加检验次数,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再上路行驶;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照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此次调整的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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