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 第七节 有名合同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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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有名合同简介 《合同法》规定了 15 种有名合同,分别为: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概念——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特征 1.买卖合同以移转所有权为最终目的 2.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三)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1.交付的认定及孽息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 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孽息, 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孽息, 归买受人所有。 2.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第132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 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合同法》第137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3.风险转移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 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 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 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 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 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 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赠与合同 案例: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 乙替甲还款, 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来二人交恶, 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 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试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一)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二)特征 1.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2. 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 3. 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三)赠与的分类 1. 现实赠与合同与非现实赠与合同(依标的物的交付时间)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一般赠与与附义务的赠与(赠与是否负有义务) (四)赠与的撤销 1.任意撤销 2.法定撤销 (1)赠与人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 《合同法》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撤销权的行使效力 三、租赁合同 (一)概念——指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另一方使用, 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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