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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重点条文解读-.ppt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重点条文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三章?快递服务 第三章?快递服务 第三章?快递服务 第三章?快递服务 第三章?快递服务 第三章?快递服务 第三章?快递服务 第三章?快递服务 第四章? 快递安全 第四章? 快递安全 * * 第五条?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要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特定的事由。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 2、专门的机关。公安、国安、检察机关 3、法定的程序。如《国家安全法》、《刑事诉讼法》等 第九条? 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十条? 邮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审核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注明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和非法转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快递业务委托给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经营许可范围委托经营。 第十四条? 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营许可范围。被加盟人与加盟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用户合法权益发生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参与加盟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快递服务运单和收费标准,统一提供跟踪查询和用户投诉处理服务。 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仅取得国内快递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经营国际快递业务;反之亦然。 2、取得许可证的快递企业,不得委托或者授权未经许可的企业或个人经营快递业务。 3、经许可在A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在B市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企业经营快递业务。 (同无证经营) 无证加盟企业 无证加盟点数量、营业额、业务量、持续时间 被加盟人 第43条 第14条 非法加盟 (同无证经营) 无证代理企业 无证代理点数量、营业额、业务量、持续时间 委托企业 第42条 第11条 非法委托(非法代理) 营业点数量、营业额、业务量、持续时间 超范围经营主体 第41条 第10条 超范围经营 违法所得、业务量 无证经营企业 《邮政法》第72条 第9条 无证经营 裁量基准(指标) 处罚对象 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设立分公司、营业部等非法人分支机构,凭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股权关系、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地域范围发生变更的,或者增设、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报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变更后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邮政法》第五十四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分支机构二十日内到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流程: 向许可审批机关申请许可证的变更,换领许可证; 持新的许可证(副本)及所附分支机构名录,到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快递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协议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向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合并、分立协议; (三)上一年度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书。 合并、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合并、分立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快递业务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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