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大伟诉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再审案.docVIP

林大伟诉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再审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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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大伟诉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再审案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汕中法民再终字第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大伟。   委托代理人:杜淦,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修展,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海、陈喜平,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林大伟与被申请人汕头市恒来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恒来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09)潮南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林大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作出(2010)汕中法民二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林大伟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2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申请再审人林大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淦律师,被申请人恒来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志海、陈喜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9月27日,林大伟向原一审法院起诉称,1995年12月22日至1998年12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潮阳市支行(下称建行潮阳市支行)与恒来公司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和三份抵押合同,恒来公司分别向建行潮阳市支行借款150万、40万和170万元。合同签订后,建行潮阳市支行依约发放贷款。贷款期届满,恒来公司除付还其中两笔借款本金共30.8万元外,其余借款本息均没有付还。建行潮阳市支行多次向恒来公司主张权利,恒来公司确认上述债务并保证履行还款义务。2004年6月28日,建行潮阳市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下称信达广州办事处),后上述债权经多次转让,至2008年7月9日由林大伟承接。现请求:1、恒来公司立即付还三笔借款共计329.2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罚、复息;2、林大伟对恒来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潮阳市峡山镇广汕公路南(粤房字第1299997号,面积为5162.10平方米)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原一审审理查明,1995年12月22日,恒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潮阳市支行峡山办事处(下称建行峡山办事处)签订(1995)年工字第118号《借款合同》,约定恒来公司向建行峡山办事处借款150万元,期限自1995年12月22日至1996年6月20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12.06‰,按季结算,若恒来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建行峡山办事处有权对逾期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收利息,如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则对所欠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挪用罚息)计收复息。同日,恒来公司与建行峡山办事处签订(95)第118号《抵押协议》,作为(1995)年工字第118号《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由恒来公司提供其所有的址于潮阳市峡山镇广汕公路南峡山路段坐南向北钢混四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1299997号)作为抵押物为该笔15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协议约定抵押额为400万元,约定抵押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相同,并随《借款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上述贷款期限届满后,建行峡山办事处多次向恒来公司主张权利,要求恒来公司履行还款责任,恒来公司于2001年9月30日至2003年12月30日分24次付还150万元贷款的本金20.3万元,利息1万元。1996年10月8日、2003年10月14日,应建行峡山办事处的要求,恒来公司在上述借款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并保证履行还款义务。1995年12月25日,恒来公司与建行潮阳市支行签订(95)年工字第44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恒来公司向建行潮阳市支行借款40万元,期限自1995年12月25日至1996年6月24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12.06‰,按季结算,若恒来公司未按期还款,则建行潮阳市支行有权对逾期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收利息,如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则对所欠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挪用罚息)计收复利。1998年8月24日,恒来公司与建行潮阳市支行签订(98)第01028号贷款抵押合同,作为(95)年工字第44号及第118号等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恒来公司提供其所有的址于潮阳市峡山镇广汕公路南峡山路段坐南向北钢混四层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列:粤房字第1299997号)作为抵押物为上述两个借款合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协议约定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360万元,设定抵押期限自1998年8月24日至2001年8月24日,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笔贷款期限届满后,建行潮阳市支行多次向恒来公司主张权利,要求恒来公司履行还款责任。1998年6月12日、1999年10月28日、2001年9月26日、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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