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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与中国经济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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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与中国经济法   项宏峰   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是国家调整经济运行的两种手段,在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史上都曾起过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如何正确地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尤为显得必要。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告诉我们,必须把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在这一转型时期促进经济的平稳运行。就现阶段来说,中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在注重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同时,必须强化国家对公共生活领域的干预,才能完成经济体制的转轨和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   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行为根本特征的发生在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整体性的特征。这个观点把建设市场经济的共性真谛一语道破,为我们把握和处理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之间的“度”和“量”提供了理论基础,也为我们清理现行经济法理论的混乱状况和重新反思与构筑现代经济法框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理论依据,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国家干预密切相关   历史上迄今为止只有三种资源配置方式,即“自然经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其中自然经济是农业社会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而农业社会的基本特点是手工业和商业居次要地位,仅仅发挥有限的辅助作用。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由农业社会转变为工业社会,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乃成为历史之必然。计划经济是苏联十月革命胜利后为适应战时共产主义创建的又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它要求以超稳定的政治结构来运行经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有着明确的目的性,就象毛泽东说过的一句话:要算政治帐,不算经济帐。在经济运行之中,调节生产、消费、供应和需求的关系不由市场产生,而使一切包容于为政治服务的所有计划(包括经济计划)之中,同时,由于人为地排斥了竞争因素,从而竞争机制无由产生,又造成普遍的墨守成规、产需脱节等弊端。所以作为二十世纪初叶的特殊政治经济条件下的产物计划经济,最终夭折是不可避免的。   经济学界公认,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相应地称其为“经济管理体制”)。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克服计划经济弊端,实现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但这不意味着市场经济就是自由经济。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是两种调控手段,在现代社会里(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这两种手段是共存的,对经济运行缺一不可。计划调节从性质上说是国家干预多种形式中的一种,但是,包括它在内的国家干预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在资本主义出现的初期,经济上要求完全的自由,相应的经济形式是一种完全自主、自由的竞争模式,法律观念中推崇“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合同完全自由”等原则,强调政府完全不干预经济,用“无形之手”调节即可,从而排斥了国家的干预。待由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时期,资本主义国家为了克服自由竞争所带来的固有缺陷,如市场缺乏外部效果、不能提供公共产品、以及市场本身不能克服的盲目性和滞后性等,逐渐改变不予干预的态度,开始了以法律确认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制度建设时期,近代史上的经济法由此得以产生。因此,国家干预,在资本主义国家经历了一个从不干预、很少干预到确认干预的过程。国家干预即“有形之手”,它强调政府代表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以弥补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经济发展史的经验证明,任何一种资源配置方式都离不开国家的干预,没有国家干预的经济是不可想象的。如果离开政府的干预,经济生活不能健康发展,无约束的自由经济,其发展的结果将是竞争过度、市场垄断乃至出现经济危机;再者,就是仅对经济危机这一特殊经济现象来说,如果没有国家的干预,也很难度过这一关;同时,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的产生本身就是国家干预制度的产物,归根到底乃是社会经济生活变化的结果-社会化大生产的普遍化和垄断经济的形成为其根本原因。   考察各国经济法的发展成熟过程,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具有经济法功能的单个、分散的经济法律规范自古代就已有之,如日本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认为:在古罗马帝国时期,就已制定了被认为明显是垄断禁止性的法律,从中世纪末期到近世纪初期,在商业发达的城市中,仍沿用这种罗马法。到了市民革命前后,在英、法等国家,经同业公会或国王的特许,进一步制定了对垄断的禁止法。然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则是在近代社会出现国家干预之后的事,这个时期的开端是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关于法观念,此时也相应地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总的趋势是自然法学逐渐衰退,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走到了尽头,法律逐渐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而保证社会公正的经济法观念应运产生。如果说传统的个人自由观念与民商法的建立息息相关,那么,关于社会公正的观念则是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理论基础,这种追求社会整体公正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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