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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经济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教学改革,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要;强化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更好地进行因材施教;鼓励学生开拓知识面,形成合理的智能结构;激励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及时更新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各学科优势促进学科的建设与发展,实现教育资源共享。现根据《天津市中职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到校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并附有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一周。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准或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保健站诊断,认为应当休学治疗,且在一年内可能痊愈者,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修养,其一切费用自理。
第四条 凡不符合新生入学规定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在三个月内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期间,均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一周持县以上医院痊愈证明,经学校保健站复查认可,报学校批准方可恢复学籍,编入该专业下一年级学习。逾期未办理手续或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要按规定时间返校,并在开学前一天持学生证办理报到手续。逾期到校者,必须持有关证件办理报到手续。每学年开学注册时须交纳当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无故不交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学校不承认其学籍,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和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分与成绩考核
第七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学习期间获得的学分包括学业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1、学业学分:理论课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一学时计一学分。如每学期上课时间少于16周,则用上课总学时除以16,其整数商即为应得学分数。
2、实践环节学分:实验、体育等实践性教学原则上每学期每周上课二学时计一学分。
3、劳动、社会实践、军训均按A(优)、B(良)、C(中)、D(及)、F(不及)评定成绩,并予以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每学期所申请修读的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学分。成绩不合格的课程,随下一年级重修。无故不听课,不参加考核者予以零分,成绩以“F”记。
第九条 课程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教学过程中的考试、作业、出勤、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等成绩。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比例由教务科统一确定,并于开课前向学生公布。学生必须按教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考核。
第十条 对学生的成绩考核采用学分绩点制。
1、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成绩 A+ A。 A- B+ B。 B- C+ C。 C- D+ D。 D- F I P N 分数 100 99~
95 94~
90 89~
85 84 ~
80 79~
78 77~
75 74~
73 72~
70 69~
68 67~
65 65~
60 59~
0 未
定 合
格 不 合 格 绩点 5.0 4.5 4.0 3.5 3.0 2.8 2.5 2.3 2.0 1.8 1.5 1.0 0 0 0 0 2、 成绩考核绩点D-以上的课程,方可取得学分,需待定课程成绩暂定“I”记载,“P”表示合格,“N”表示不合格。
3、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的质量的重要指标,其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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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学分”指应得课程学分之和。“∑(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指所得课程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之和。
例:某学生在某学期选修五门课程,每门课程的学分都为4,其成绩分别为: A。,B+, C+, D。, F其绩点分别为:4.5,3.5,2.5, 1.5 , 0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4.5×4)+(3.5×4)+(2.5×4)+(1.5×4)+(0×4)=18+14+10+6+0=48
则该生在该学期经学分加取的平均绩点为:
18+14+10+6+0 = 48 = 2.4 4+4+4+4+4 20 即该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为2.4。
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
4、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教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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