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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子》中的经济法思想萌芽
马全才
(潍坊学院 法学院,山东 潍坊 261061)
[摘要]《管子》的经济管理思想与现代经济法有着深厚的渊源。经济法体系的三个基本构成——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法都可以从《管子》一书中发现其思想的萌芽或者雏形。研究和发掘《管子》所蕴含的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思想、对国民经济的国家参与思想以及宏观经济调控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经济法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管子;经济法;公平交易;国家参与;宏观经济调控
一、问题的提出
在法律演进的历史长河中,经济法是最晚出现的法律部门之一。一般认为,它是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国家经济职能发生转变的产物,其本质就是国家公权力介入和影响社会经济之法。经济法的诞生,标志着资本主义国家对自由放任的经济发展模式的自我否定,对我们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也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正如美国法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所言:“法典背后有强大的思想运动”,经济法作为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经济理论、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说等都是其产生的直接思想根源。目前,我国的经济法理论和体系建设都不十分成熟,仍需借鉴古今中外的相关智慧成果对其不断予以完善。这也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所以,本文把目光投向了古代中国的《管子》一书,并试图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其重新进行诠释,以资借鉴。
《管子》是我国古代最具代表性的政治经济学著作之一,主要记载了管仲及其追随者的思想和言论,包含着丰富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哲学思想。特别是其经济管理思想,与现代经济法的功能——即由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确保国民经济良性发展有着深厚的渊源。另外,根据我国经济法学者漆多俊的观点,经济法的体系有三个基本构成,即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以及国家宏观调控法。其中,市场规制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国家以强制干预方式排除市场不公平交易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调节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国家投资经营法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国家以充分的财力投入需要由国家参与经营的领域,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国家宏观调控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是在其宏观和总体的某些关键和必要方面,国家实行引导控制,以调节经济结构和运行的法律。[1]我们都可以从《管子》中看到其思想的萌芽或者雏形。故笔者主要从这三个方面对《管子》的一些重要经济(法)思想予以解读,以供大家批评指正。
二、市场规制法的萌芽——《管子》中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思想
在春秋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农业和手工业的分离,我国已出现了以商品交换为主要特征的简单的商品经济。据《史记·齐太公世家》记载:“太公至国,惰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而人民多归齐,齐为大国”,可见当时齐国非常重视工商业的发展,并因此成为东方大国。由此,也形成了一个职业化的商人阶层。《管子·小匡》篇中明确提出“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管子·轻重》各篇中也有诸多关于富商大贾的记载。但在“民非谷不食”(《八观》)的农本思想下,《管子》虽然清醒地认识到发展工商业对富民强国的作用,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政策,却始终将工商业视作“末作奇巧”,对富商大贾这一食利阶层抱以高度的警惕。《治国》篇曰:“末作奇巧者一日作而五日食,农夫终岁之作不足以自食”;《国蓄》篇曰:“岁有凶穰……故使蓄贾游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因此,《管子》主张“国无游贾,贵贱相当”(《揆度》),并且要“杀正商贾之利”(《轻重乙》),使“大贾蓄家不得豪夺吾民”(《国蓄》),以确保商贾和老百姓之间的交易公平。为此,《管子》主要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
一是讲求诚信,对商贾施以道德约束。《管子·乘马》篇明确提出“非诚贾不得食于贾”。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不讲诚信,就没有资格从事商业活动。这跟我国《公司法》第147条的规定有些许类似,该条对有过不良记录的公民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同样作出了限制。可见,诚实信用原则从古到今都是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另外,《管子·大匡》篇记载:“桓公令高子进工贾,应于父兄,事长养老,承事敬,行此三者为上举……工贾出入不应父兄,承事不敬而违老治危,行此三者,在罪无赦”,更是对工商业者的自身素质提出了全面的要求。即对谨守伦理道德并达到了“举”的标准的工商业者,要上报国君,予以嘉奖;否则就“在罪不赦”。这实际上是利用行政奖励的办法和法律的威慑力量加强了对工商业者的道德规范。
二是制定稽察制度,“关讥而不征,市廛而不税”(《管子·五辅》)。《注释》引张一纯言称:“‘讥’,察也,察奸而已。”《礼记·王制》郑玄注云:“讥异服,识异言也”,孔颖达《疏》曰:“讥为呵察,公家但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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