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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公平.doc
摘要
代表人诉讼相对于其他法律制度还不太成熟,在运行中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尤为的突出,针对现今我国代表人诉讼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作力解决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公平问题,平等的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介绍了首先对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大法系关于人数不确定诉讼的规定中国关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规定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国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重构——解决途径
abstract
Representative lawsuit relative to other legal system is not too mature, many problems exist in the operation, especially in the number of representative lawsuit uncert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particularly outstanding, in view of the current problems of our representative lawsuit, we may make force uncertain number to solve problems of representative lawsuit justice, equal protection all the legal rights of the parties. This article mainly introduced the first number of uncertainty of the paper summarizes representative lawsuit, two big law number not sure about the provisions of the litigation and evaluation, China the number of uncertainty about the provisions of representative lawsuit, in theory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 problems in the last number in China mainly introduced uncertain representative lawsuit-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solution.
Key word :Representative lawsuit justice The parties
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公平
引 言
民事诉讼的基本形态是一个原告对一个被告的单独诉讼的形式。出现多人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况为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和避免相互矛盾的判决,就需要采用共同诉讼形式解决。但是当共同诉讼人数众多时,法庭无法容纳全部的当事人一起进行诉讼,而需要由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这时代表人诉讼制度应运而生了。
代表人诉讼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密切了人们之间的经济联系,同一或同类违法事实常常引起众多经济主体的利益受损,并因之而产生众多主体与另一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然而英国普通法院所实行的对抗制诉讼是以当事人全部出庭为前提条件的,而在这类人数众多的案件中,显然不可能同时接纳所有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分别进行审理,不仅费时耗资,而且也无法避免由多重诉讼带来的矛盾裁判。为解决这一难题,衡平法院创设了代表人诉讼。诉讼制度虽然萌芽于英国,但在美国得到了普遍应用发展成为集团诉讼。现在世界各国都有自己解决诉讼的制度,如日本选定当事人、德国团体诉讼。
20世纪80年代,为了适应民事纠纷群体化,我国在借鉴了美国的集团诉讼和德国团体诉讼、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的基础上,设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
一、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概念界定
代表人诉讼概念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种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超出了共同诉讼可以容纳的范围,法院通过一个或若干个诉讼形式审理的制度。这就是说,一个诉讼只要涉及的人数超出一定的数量,实质上涉及到众多的主体,不管法院是用那种方式处理的,即只要是同一事实或一方当事人相同的都属于代表人诉讼的。可以将其区分为狭义广义的诉讼。狭义的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广义的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超出了共同诉讼可以容纳的范围,法院通过代表人诉讼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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