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李锡鹤).doc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
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 教授
上传时间:2007-12-25
关键词: 民事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内容提要: 本文论述了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本质,包括:民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调整对象和法律关系的关系,人身的概念,财产的概念,人身和财产的关系,民事人身权关系的概念和本质,民事财产权关系的概念和本质,物权关系的本质,债权关系的本质。文章就以上诸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与有关流行观点作了商榷。
一、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之关系
民法学需要一个表示民法调整对象的范畴《,民法通则》称这一范畴为民事关系。《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制定本法。”民法学需要一个表示民法调整结果的范畴,这一范畴就是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对象和调整结果含义不同,据此,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不难区别。实际情况似乎也是这样,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结果是规定了关系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两者的区别应该是明确的。然而,学术界的观点并不一致。
有的学者认为,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民法学教程》(金平主编)认为:当事人严格按照民法规范缔结的民事关系,从缔结时起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缔结时或当事人履行义务时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民法规范的民事关系,经过调整达到完全符合要求,应当确认为民事法律关系;依民法确定为无效的,则仅仅是民事关系,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这就是说,民事关系经民法调整而上升为民事法律关系。[1]
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民法学》(江平主编)以相当长的篇幅,阐述了民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之关系,在主张民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论点中有代表性,现详细引用:
“民事法律关系是具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法所规定的法权模型要求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民事法律形式相结合的产物,本质上受到民法强制保护的民事关系。民法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产生的物权关系,调整商品交换关系产生的债权关系,调整智慧财产专有关系产生的知识产权关系,调整遗产继承关系产生的继承权关系,调整人身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关系,等等,都是民事法律关系。
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时,需要着重说明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之间的关系。对此需要从民法对民事关系的调整谈起。民法对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调整,是一个由物质到精神,再由精神到物质的辩证过程。民法调整的第一步,是在对各种各样的民事关系加以评价的基础上,用法律的语言对那些民法认为值得强制保护的民事关系加以表述的过程。其结果也就相对于这些受民法保护的民事关系,在民法上形成了一系列由民法规范构成的民事权利义务模型。这些权利义务模型,从权利本位角度讲,即民事法权模型,包括各种物权模型、知识产权模型、债权模型、继承权模型、人身权模型,等等。民法调整的第二步是由精神到物质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国家的民法宣传教育和国家审判机关不断矫正反常民事关系的司法活动来实现的。通过民法的宣传教育和国家审判机关按民事法权模型的要求反复矫正反常民事关系的执法活动,人们也就逐步具有了民法意识,即认识到要实现自己的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必须按民法规范的要求进行民事活动,必须使自己与他人建立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符合民事法权模型的要求。于是,当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考虑到了民法的因素,有意识地使自己与他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去适应民事法权模型时,这种关系也就能受到民法的保护。即使人们在民事活动中没有意识到民法的因素,当他们建立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客观上符合了民事法权模型的要求,也同样受民法的保护。当具体民事主体间的某类民事关系符合某类民事法权模型能够得到民法的保护时,民事法权模型中规定的客观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即转化为具体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或承担的主观实体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其相互间的民事关系就有了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成为一个民事法律关系。
在分析民法如何调整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如何转化为或者说上升为民事法律关系时,我们还须明确的另一个问题是:并非所有的民事关系都能得到民法的强制保护,上升为民事法律关系。法律为较低标准的道德。法律是从维护社会共同生活之必要性出发,以较低标准的道德来衡量社会生活关系,确定其强制保护范围的。民法亦不例外。民法在确定其强制保护的民事关系的范围时,实际上将民事关系分成了三类:(1)民法强制践行其内容的民事关系。对民事社会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不践行其内容,即使以较低标准的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