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docVIP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试论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doc

试论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   俞其林   【摘要】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08年4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此次修改中变动最大的要数审判监督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两大部分。但从修改的内容和民事执行中现存的问题来看,强制执行的修改依然无法解决现存的一些问题。针对现存的“执行乱、执行难”问题。民诉法仍没有提供很好的对策。确立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主要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建构进行论证,旨在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一、目前我国民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的数量一直呈现大幅增加的趋势,与此同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执行难”、“执行乱”成了这一问题的形象化表述,不但严重困挠着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也不断引发公众舆论对类似问题的热烈讨论。判决生效却无法执行,如同打了“法律白条”,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司法公正以及司法的公信力。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受社会、政治、经济、舆论等诸多方面的非法干预和影响,而使其实施执行措施不能或实施措施失去功效,致使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执行秩序遭受破坏的司法过程 [1]。“执行乱”是指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故意或过失地违背现行法律规定或执行依据,在执行过程中损害审判权威或侵犯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乱执行”情形,是纯粹因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的原因导致的执行问题{1}。   从近几年各地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来看,不服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裁定,或者反映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违法问题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多。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机构消极不作为。怠于执行,严重超期执行;2.执行过程中违反程序、超范围执行,任意增加、变更执行措施或执行标的;3.查封、扣押财产程序不合法,随意评估、变卖、查封、扣押财产,超标的查封、扣押财产,超期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4.不认真核查被执行财产产权,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5.不认真负责错误执行标的;6.为案外人利益不按规定对执行标的随意作出民事裁定;7.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审查、不答复,随意执行,或与案外人串通转移被执行财产;8.执行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方法简单、粗暴,甚至违规、违法,自损形象;9.执行人员滥用职权徇情枉法或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挪用被执行款物等等。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林林总总,但概言之主要在于相关法律针对人民法院执行方面的规定并不健全而规范,现行执行体制不适应执行活动的要求,外部监督缺位,内部监督不力,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等几个方面。因此完善对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立法规制及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刻不容缓。   (二)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广义上来看,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涉及到法律实施的方方面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79条和第187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错误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由此看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责是由法律赋予的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然而单从文义上来看,此项监督只是检察机关对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而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予以抗诉。因而可以说,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人民法院执行方面的监督作明确规定,这就导致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在实践中抑制了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权限。而且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有效地开展执行工作,于1998年由最高法院专门制定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执行监督”一章,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程序、方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强化了系统内部对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此外,还有《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对民事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处分规定。但基于种种因素,对于民事检察监督这一缕来自外部的“阳光”,总以提高诉讼效益、最大程度地维护司法权威等等堂皇的理由相继出台多项司法解释予以排斥和拒绝。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1995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己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受

文档评论(0)

docindpp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