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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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以民事审判为视角 作 者:廖永结 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472号 邮政编码:230031 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以民事审判为视角 内容摘要: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载入法律之中,但如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该原则成为摆在学界实务界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拟通过分析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一般内涵、适用准则,从案例分析的角度阐释人民法院应当如何适用诚信原则规制不当的诉讼行为、起诉行为以及解释民事诉讼法律,并在此基础上评估诚信原则对我国民事审判的影响及作用。 关键字:民事诉讼 诚实信用 民事审判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上的帝王条款正式走进程序法行列,为学术界对诚信原则应否载入程序法划上了阶段性句号。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如何适用,在今后长期的实践中仍然值得进一步探索,本文拟从民事审判实践的角度就该问题作出初步分析。 一、诉讼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功能以及适用准则 诚信原则本为私法上的基本原则,其核心是对民事主体滥用民事权利作出适当限制,以符合社会的通用准则和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在民法中,诚信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重合的,主要是指权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的约定,本来可以行使某项权利,但由于其行为导致义务人有合理理由相信权利人不会行使该项权利,为保持社会秩序的安定和相对人的合理期待,禁止权利人继续行使该权利。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普通法系有着更为广泛的应用。普通法通过长期的实践积累,逐渐形成一整套禁反言(estoppel)、弃权(waiver)、信赖(reliance)等规则,而这些规则尤其是禁反言规则适用于程序法上。 我国诉讼法中第一次明确出现诚信原则是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2012年民诉法修订时经过广泛讨论,诚信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被载入法律之中,不再局限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范畴。 然而,对于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具体内涵,法律并未给出具体界限。我国学者的论述往往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解释或者外国民诉理论的引入,对此并未深入开展,对其内容也主要集中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当事人虚假诉讼、诉讼参与人违背真实陈述义务、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以及禁止人民法院滥用审判权等。虚假诉讼、违背真实陈述义务、举证失权、滥用审判权等已为诉讼法明定所不允许,如果仅仅将诚信原则局限于此,在民事诉讼一般原则中增加诚信原则的意义又何在呢?结合各国审判实践,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表现多样化,不仅有诉讼中证据突袭、言行不一等,更有恶意提起民事诉讼、就同一事实反复起诉等损害相对人利益以及滥用司法资源等行为。 在为诉讼诚信原则诉讼欢呼的同时,社会对审判实践如何具体适用诚信原则不无疑虑。“诚实信用原则究其实质是给法官的空白委任状,其适用都离不开法院和承办法官。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有可能增加法院审判的随意性以及裁判的不确定性因素,并且极易成为某些法官为自己的随意性裁判行为进行开脱的一个理由。”诉讼法上的诚信原则究竟是推动民事诉讼实践的有力推手,是美艳但并不实用的花瓶,还是即将打开的“潘多拉魔盒”,社会对此拭目以待。笔者认为:诚信原则作为授权性条款,在立法不够周延的地方,立法机关允许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精神实质和公平正义原则做出适当性的考量,以实现民事诉讼的功能和社会的一般期许,在适用诚信原则的时,应当与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原则相结合。然而,人民法院更应清醒地认识到司法只能解决个案的争议,不能介入应由立法规制的普遍化的社会关系调整,人民法院在适用诚信原则对待具体案件时应当遵循审慎合理的方式。 对法律原则的适用,仅在审理特定案件时,法律并未有具体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模糊、存在漏洞,依据公平正义的原则以及当事人各方合理期待为之。“必须为裁判适用此原则首先制定规则:(1)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条件仅限于不适用该原则就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形;(2)凡特别法有此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具体规定;(3)凡法律规定有模糊,可考虑运用体系解释、利益衡量的方法,向有利于信守的一方解释;(4)凡法律规定有漏洞,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依公正理念及立法者本意仍无法确定时,才可援用诚实信用原则,即在特定情势下对正义和合理的事物行使衡平权”。与民法上诚信原则不同的是,诉讼法中诚信原则考量的因素不仅包括衡量违背诚信原则方权利的丧失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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