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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昌电站有关情况的综合说明.doc
关于文昌电站有关情况的综合说明
文昌电站是个投资近四百万,年收入约50万元的民营小水电站。目前,该电站因为当地两村民违法建房,县经信局执法犯法,致使电站2012年9月份以来不能生产发电,不但造成了而且还造成新增负债50万元,股东和股民对此意见很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部分股民情绪激动,多次要求到县进市上访,均被电站及时劝阻。如果电站问题还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并正常发电上网,电站难以保证股民们会采取过激行为,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
一、要点说明
(一)郭日新兄弟知法犯法,违法侵占电站上网线路保护区建房,并致其一雇工触电死亡。在事件处理过程中,郭日新等目无政府、猖獗违法,实施了非法炮制的、颠倒是非的上访事件,霸占电力走廊,强逼电站承担其所赔付死家属的费用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国家和电站造成了重大损失。属危害极大、影响极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属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利措施加以制止、严厉打击并追究其责任的违法破坏电力设施等的犯罪行为。
(二)经信局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有法不依、欺上瞒下,处理过程和结果严重违背事实,并导致事件扩大;
(三)文昌电站在相关事件中无过错责任;且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最大限度地配合了相关部门的工作,对郭日新等做到了仁至义尽。
(四)事件的处理给政府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也给文昌电站造成了巨大损失。
二、主要事实与依据:
(一)郭日新兄弟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极恶劣,危害极大。
1、郭日新兄弟建房,属故意违法且违法事实清楚,应对事故负全责。
郭日新夫妇均在电站发电多年,知晓相关电力法规。特别是在电站2011年线路改造期间,其还找电站商讨过房与线的安全问题(这也是经信局的汇报材料中仅有的对事件处理有关的实事求是之处)。郭日新兄弟名义上是危房改造,事实上属兴建,故意违背国土部门“同意其在原址拆旧翻新”的审定批复等,移动位置至高压线下、扩大建筑面积、增加房高、非法在电力保护区建筑,并导致了触电事故。
郭日新的行为已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 第八条;《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条 、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通告》的通知 湘经信能源〔2010〕345号《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通告》第四点。
郭日新的上述行为,依法应对触电事故负全责。
法律依据:《电力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第三条。
郭日新的上述行为,依法依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应清除违法建筑、责令其赔偿相关损失。
法律依据:《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电力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四条,湖南省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通告》的通知第四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 号。
2、郭日新等疯狂违法,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给文昌电站造成了巨大损失,属危害极大、影响极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属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利措施加以制止、严厉打击并追究其责任的违法破坏电力设施等的犯罪行为。
事件发生后,郭日新对其违法违规在电力保护区兴建建筑行为,不但拒绝依法承担责任、改正其违法建筑行为以消除线路安全隐患,而且置电站的经济帮助、置政府部门的改正指令、村组和电站等的劝阻于不顾,多次实施非法断开电站上网线路、非法封堵电站尾水出口(断网和堵水口行为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二十条等)、诬告电站上网线路不合格、诬告电站违反与村组的协议(所用的为早已作废的协议)、煽动并制造颠倒是非的上访事件、霸占电站上网线路的唯一线路走廊、阻挠电站的改线、威逼电站替其承担赔付死者家属的经济责任、甚至是让其从中大发横财等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其有关的违法事实,电站均一再向经信局等相关部门作过正式报告,有相关材料可以证明),致使国家和文昌电站遭受了巨大损失(仅经济损失一项就已达近百万)。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安全用电的通告》的通知〕第四点、第五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 号》第一点、第四点、《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三条,属危害极大、影响极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属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利措施加以制止、严厉打击并追究其责任的违法破坏电力设施等的犯罪行为。
(二)经信局在处理此事件中,有法不依,故意严重违背事实,欺上瞒下,是导致事件扩大、矛盾不可调和、电站不能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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