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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韩祥波民法预测100题及解析 司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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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韩祥波民法预测100题及解析 司考

100 100 声明:本讲义110000题及解析著作权归韩祥波老师所有,仅供考友做参考资料 2012司考征程中最后的奋斗岁月,坚持就是胜利,决不懈怠!!!! 2012年韩信(韩祥波)民法预测100题及解析 2012年韩信(韩祥波)民法预测100题及解析 年韩韩信信((韩韩祥祥波波))民民法法预预测测110000题题及及解解析析 序言:关于突破阶段讲义四个问题的说明 序言:关于突破阶段讲义四个问题的说明 序序言言::关关于于突突破破阶阶段段讲讲义义四四个个问问题题的的说说明明 一、讲义打印版第2页第4题的B选项表述欠准确,改为“法院应当支持甲的精神损害请求,但甲的精神损害 赔偿请求权在提起诉讼前不得转让”。 二、讲义打印版第10页第38题关于浮动抵押的最后一个选项改为“浮动抵押在办理登记后,也不得对抗正常 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三、讲义打印版15页第64题的A选项前半部分改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有任意撤销权”。 四、讲义打印版15页第63题,CD选项关于75%和五分之一两个数字的关系应分三个方面理解: 1、如果买卖双方约定了所有权保留并约定分期付款的,适用新的解释,只要买受人已付价款达到标的物总价款 75%的,出卖人不得主张收回标的物。 2、如果仅仅有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不是分期付款,买受人进行了部分履行的,如果支付的价款已达标的物总价 款75%的,出卖人也不得主张收回标的物。 3、如果没有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只是分期付款的买卖,依然应适用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只要买受人未支付 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即可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并要求支付使用费,或者要求支付 剩余价款。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 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最高院关于买卖合同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 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补充:上述说明尤其提醒听过突破阶段课程的同学注意,没有听过的直接看下面的 题目即可,均已经改过!在此特别感谢向我提出这些问题的同学! 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阿Q因有急事出门,隔壁的邻居王阿姨主动代为照看3岁的小Q,王阿姨行为中没有和阿Q订立民事合同 的意思,但是,如果王阿姨在照看小Q过程中,未尽到正常人的注意,造成小Q的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 一次甲听到路人乙丙在聊天,乙对丙说,这iphone手机真结实,能把核桃砸开,甲信以为真,回家用自己 的手机砸核桃,导致手机损坏,此时,甲可向乙丙主张侵权责任 C.甲乙是同乡,同在上海工作,甲喜得贵子,适逢乙要回老家探亲,主动表示代甲在老家发喜糖以示祝贺,后 来,乙因忙于自己的事务忘记此事,对此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1 D. 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答案:AD。解析:此题考察的是意思表示与好意施惠的关系。当一个人通过表达自己的主观想法和他人建立起 一定的关系时,如果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意图,则不成立民法上的合同关系,但是,如果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 没有尽到正常人的注意,造成他人既有利益的伤害,可构成侵权关系,A项中王阿姨主动代为照顾小Q从生活 角度看,显然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意图,但是,如果没有尽到正常人的注意,造成了孩子的 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正确;B项的甲应当对于自己的行为后果责任自负,因为一个正常人应当对于自己的行为 后果做出判断,不能向乙丙主张赔偿,错误;生活中常见的表示请人吃饭、请人喝酒、请人吃喜糖等行为均属于 好意施惠,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意图,不构成法律关系,故C项错误。D项的约定是对于因离婚中的法定过错 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约定,此约定有承担法律责任意图,当一方因与他人的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情况下,应 当向对方赔偿,故D正确。 2、甲年龄为13岁,精神病人,精神完全不正常,关于其监护人的确定与行为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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