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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审核的案例分析 何杰 (yansh) 内容提要 一、发行审核的理念及其改革 二、改制的基本规范及案例分析 三、规范运作的基本要求及案例分析 四、募集资金投向的基本规范及案例分析 五、其他事项与案例 一、公司改制的基本规范及案例分析 (一) 设立方式 (二)注意事项 (三)案例分析 04。1《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发行人改制和设立方面的问题,应当关注: 1、发起人出资的缴纳情况及产权手续的办理情况; 2、发行人改制方案的合理性及设立程序的合法性; 3、发行人经营业绩的连续性及连续计算的合规性。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 1999年开始,证监会对拟发行上市企业实行了“先改制后发行”的办法,目前在实践中通常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如何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改制方案以加快上市融资的进程就显得尤为关键。 《公司法》对国企和非国企改制重组的有关问题有不同要求 。 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况,若无重大资产重组,业绩可以连续计算。是一种特殊的改制方式,仅是公司组织形态和形式的变化,不属发起设立 。 发起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指主发起人联合其他发起人,各自以经营性资产或现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一家股份公司。包括 整体改制模式是指将被改组企业的全部资产投入到股份公司,将所有资产净值折成股份,被改组企业的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原企业注销。 部分改制模式是指将被改组企业的专业生产经营系统改组为股份公司,原企业保留其法人地位,变成股份公司的控股公司,原企业的非生产经营系统改组成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其他形式)的重组模式。 捆绑改制模式是指几家发起人,将各自的经营性资产(上述经营性资产在产业链上属于同类业务或上下游业务,具备一定的关联度)作为出资资产,共同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除国企整体改制外,采用其他方式的企业需要运作三年。 变更设立方式 在实践中,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以获得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有效地解决了诸如中外合资企业和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等非国有企业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特别是三年业绩连续计算的问题。 变更设立一般可分为直接变更和先重组后变更。 直接变更指已经具备1000万元净资产、5名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变更为股份公司。 先重组后变更指有些有限责任公司暂不具备变更股份公司的条件,必须先通过增资扩股或出让股份使股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股东人数达到5人以上时,才可实施变更。 不宜超过50人。 注意事项(一):整体改制应当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新设登记 整体改制达不到标准,可以在改制的同时,由新老股东增加出资。 为了营业记录连续计算,在整体改制过程中资产重组也要受限。 备忘录第二号规定,整体改制前后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帐务调整。 但是,根据《公司法》80条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以实物和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必须经过评估作价,并折为股份,但又没规定如何折。我理解该评估仅是核实资产,不可调帐,应以审计后的净资产值为折股依据。否则,不能连续计算业绩。 整体改制一定要评估,整体变更可不评估,如要连续计算业绩,都不能调帐。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需要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如属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以前年度经营业绩。 注意事项(二):各股东无论以实物还是现金出资,其折股比例应一致 案例一,改制时折股比例不一、土地两次评估 fjnf,94年整体改制的基础上,属定向募集。某纺织厂经评估的净资产按1.25:1折为国家股,法人及内部职工的现金出资按1.48:1折股。1994年8月省体改委调整国有资产折股比例为1.33:1。 更大的问题在于1997年定向增资时,当地国资局以股份公司96年已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加值参与增资扩股(2.23:1折)。94年公司设立时,将土地评估值(800万)的30%(240万)直接折为国家股,律师认为未按评估价全额折股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96年办土地使用证时当地土地管理局并未要求补办相应手续。1997年1月公司委托评估中心将土地重新评估为926.26万元,增值(926.6—240)部分686.26万按2.23:1折股,定向增资的另一股东也按此比例折股。后来国家土地管理局出文确定:“已成立股份公司的土地资产重新评估的,两次评估差额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也可作为国家股增资扩股”。 注意事项(三):整体变更设立不得进行任何剥离,不应以评估价折股(不能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帐务调整),应按审计的净资产1:1折成股本 《公司法》第9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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