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证券投资及股权收益权投资信托产品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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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及股权收益权投资信托产品介绍 2011年12月 第一部分: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 一、产品简介 二、管理型证券投资产品 三、结构化证券投资产品 产品背景及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民间财富迅速积累,富有个人占有规模庞大的现金类资产,其投资需求愈发强烈,客观上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供给,同时,在国内也出现了大批证券投资经验丰富,在为投资者做投资咨询过程中取得良好的业绩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据估计,国内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市值超过3000亿元,主要分布在深圳、上海、北京三地,在天津、广州、成都、昆明等省会城市也多有涌现。私募基金因其资金调度灵活,运作方式符合部分比较经济实力雄厚、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投资者偏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从法律结构来看,私募证券投资信托通过信托这种组织形式和信托合同来框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共有四方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为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实际进行投资决策,是信托业绩的主要决定因素;信托公司是产品发行的法律主体,提供产品运作的平台,并进行证券交易、核算估值、申购赎回等日常信托运作工作,同时按照信托契约保障参与各方在合同约定的框架内实现利益;银行作为资金保管人,保证资金的安全,并对信托估值进行审核,确保委托人利益不受损害;证券公司提供证券经纪业务服务和证券托管。 市场现状 2007年之前,市场上的私募基金产品仅有11只,自2007年下半年开始,私募基金迎来了第一个小高潮。经过近三年的发展,截止2010年4月,阳光私募信托产品的数量已经突破1000支大关,管理规模超过600亿元。 经过最近几年的市场轮转后,私募基金行业成熟度日渐增强,呈现出稳步发展并加速突破之势。这也必然带来私募基金行业的加速整合,让更多的优秀私募基金脱颖而出,进而使整个行业驶入良性循环的快车道。 从法律结构来看,私募证券投资信托的性质是一种信托产品,其通过信托法律文件框定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从而实现从资金的募集、运作到完成清算的全过程的合法性。信托公司的介入完全避免了原有私募证券产品在资金募集、利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障碍。 从目前的市场现状看,证券投资信托产品主要类型包括管理型(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大小非交易等)、结构化、TOT(TOF)等类型,其中,管理型产品居多,结构化次之,TOT(TOF)则主要是在账户限制后的一种变通方式。 信托公司职责 在整个私募基金的构架中,信托公司作为项目的受托人承担着私募基金正常运作的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为: 投资顾问的职责及条件 投资顾问的职责是以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根据《投资顾问协议》对信托计划的投资运做提出建议,作为投顾的报酬,采取投资顾问特定受益权分配,其模式为,在信托项目成立时投资顾问方作为投资人认购一定数量的信托单位,投资顾问在认购信托单位的同时取得特定受益权,享有特定信托利益。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取得特定信托利益。 信托公司聘请的投资顾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举例—中融-和美一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信托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裕5号(和美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规模:预计为人民币壹亿元 3、委托人:合格投资者 4、信托期限:10年 5、保管行: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投资顾问:深圳市多和美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投资范围: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权证、开放式基金、银行存款类产品以及新股申购等。在市场出现新的金融投资工具后,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并向委托人公告后可进行投资。 8、投资限制: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投资时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并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5%(含)以上。 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 3)投资于权证,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净值的7%,如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持仓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 4)不得投资于ST、*ST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如果被动持有该类证券,须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持仓减持为零。 5)投资于单一基金,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净值的20%(货币基金除外)。 6) 不得投资ETF套利;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 7)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证券,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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