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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
前言
《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是根据电力工业部1996年电力行业标准计划项目(技综[1996]40号文)的安排制定的,在编写格式和规则上遵照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及DL/T600—1996《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农电是电力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电的安全生产和农村的安全用电,直接关系到农业现代化建设、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也是农电企业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基础。为在农电系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安全,必须有一个指导、规范事故调查统计工作的文件,但是农电系统在执行DL558—94《电力生产调查规程》的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严重影响农电事故的调查统计工作,迫切需要制订一部适用于我国农电系统的事故调查规程。为此,电力工业部水电开发与农村电气化司组织部分网、省(区)农电部门的有关专家,经多次讨论、研究,制定了本规程。在编制本规程的过程中,严格按照DL558—94《电力生产调查规程》的要求和规定,使本规程的条文适合于我国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的特点。
本规程提出了农电生产及农村用电过程中发生事故后的调查统计办法,并对DL493—92《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第7.9条款中的一些叙述不准确的条文给与纠正。通过本规程的执行,可以全面反馈事故信息,总结事故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为提高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的安全水平,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水电开发与农村电气化司提出。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规程起草单位: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李淑英、贺信健、章绍敬、黄迺元、王光德、张莲瑛、赵孟祥。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农村电气化司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程是对农电生产事故和农村触电死亡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统计工作的依据。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农电系统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电(热)力用户。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的可能性。
DL499—92 《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DL558—94 《电力生产调查规程》
3 总则
3.1 发生事故必须按本规程上报并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坚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原则)。
3.2 农电部门的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各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做好相应的工作。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全过程的安全监察和宣传工作,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地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在贯彻执行本规程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3.3 农电生产和农村用电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进行事故责任追溯,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应负的责任;追溯期限以合同保证期为限,合同没有规定的以该设备投产后两年为限。对构成治安处罚或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给予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4 事故
4.1 农电生产事故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定为农电生产事故。
4.1.1 产权属县电力企业或由其代管的20kV以上的设备,造成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或对用户少送电(热)者。
4.1.2 农电职工(包括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从本企业成本中支付报酬的各种用工形式的人,以下统称“职工”),发生符合DL558中2.1.1所述情况者。
4.1.3 经济损失。
4.1.3.1 造成发供电设备、仪器仪表或施工机械损坏,修复或重置发生的总费用达到5万元者;
4.1.3.2 生产原料流失,如油、酸、碱、树脂等泄漏,或生产用车辆、运输工具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万元者;
4.1.3.3 生产区域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万元者。
4.1.4 配电事故。
4.1.4.1 由县电力企业管理(含代管)的20kV及以下高压配电设备,由于本企业的责任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且仅造成少送电量时,定为配电事故。
a)高压配电线路的倒杆断线;
b)配电变压器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c)高压配电线路的柱上开关损坏,且24h(山区或边远地区可延长到36h)不能恢复送电者;
d)电力电缆(含电缆头)发生爆炸者;
e)处理故障过程中因判断错误引发对用户少送电量者;
f)设备异常,被迫停止运行超过36h者;
g)一切误操作(含调度端的远动误操作)。
4.1.4.2 由县电力企业管理(含代管)的66kV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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