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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提出的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不仅是一个哲学史上的古老问题,而且是一个当代哲学仍然关注的问题。在本文中我们将以当代哲学家霍赫伯格对休谟问题的诠释为切入点,在仔细把握休谟哲学立场的基础上,从层次思维的角度重新讨论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霍赫伯格希望通过对“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肯定或否定来一次性解决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休谟本人虽然没有提出“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概念,但也是将两个问题放在一起讨论的,这种处理方式大大增加了问题讨论的难度。我们认为应该将因果问题和归纳问题分开讨论。根据唯名论的立场,我们首先否认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存在。然后我们在现代科学的知识水平上,用“来自层次的证明”先证明个别事实之间因果联系的存在,然后再讨论普遍因果命题的证明问题。虽然我们无法回答休谟问题中关于知识基础的最深层提问,我们至少能够区别科学知识和常识知识的区别。科学知识的基础不是常识和习惯,科学实践中实际发生的证明方式不是单个理论命题的归纳证明,而是各层次理论系统的整体检验,甚至是各层次理论系统之间的相互支持。“来自层次的证明”可以为知识的确实性提供一个更具整体论特征的说明。
1. 霍赫伯格对休谟的本体论诠释 在论文《人性论和逻辑哲学论中的因果性和普遍性》中,霍赫伯格(Herbert Hochberg)探讨了休谟否定归纳和因果联系的本体论基础。他比较了休谟的《人性论》和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中的本体论,结果认为,休谟和维特根斯坦都否定因果联系和普遍事实,维特根斯坦对普遍事实的明确否定支持“《人性论》中的最著名的几个主题之一”,(Hochberg 1986, p.14.) 维特根斯坦给休谟的认识论主题提供了本体论基础。
霍赫伯格的论证策略是用当代的哲学概念来诠释休谟的思想。霍赫伯格区别了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的普遍事实。他首先论证维特根斯坦既否定普遍事实,又否定因果必然的普遍事实。然后霍赫伯格用了论文的大半部分来论证休谟同样也否定这两种事实的存在。关于休谟否定因果关系和必然性的主要证据是休谟的一段话:
“总地来说,必然性是某种不是存在于客体,而是存在于心灵中的东西;即使把它看作是物体中的性质,我们也不可能对它形成甚至最模糊的观念。要么我们没有关于必然性的任何观念,要么必然性是思想根据体验到的联合而断定的从原因通及结果,并从结果通及原因,除此之外,它什么都不是。”(Hume, Treatise, I, xiv, pp.165-166)
至于休谟对普遍事实的否定,霍赫伯格认为,“除了一系列的关联,显然休谟想要拒斥任何支持普遍命题的事实基础。因为,对休谟而言,因果联系的观念涉及到必然联系的观念,…休谟的观点排除了普遍事实的使用。[因为] 普遍事实的存在提供了两个原子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Hochberg 1986, p.5.)
这里霍赫伯格使用了“想要”一词,意思是说,尽管休谟没有明确拒斥普遍事实的存在,但是这种拒斥态度已经蕴涵在他的思想中,他应该拒斥它们的存在。因为,不这样的话,普遍事实的存在将提供两个原子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换句话说,当休谟明确否认因果联系的时候,他隐含地假设不存在普遍事实。如果他不拒斥普遍事实,这些普遍事实就会给恒常联系的真值条件提供另外一个基础。总之,如果休谟主义者希望坚持休谟论题,他们就必须否定因果事实和普遍事实的存在。
无论霍赫伯格的推理本身在理论上是否成立,他对休谟否定普遍事实和因果必然普遍事实的诠释是有问题的。休谟的基本哲学取向是反形而上学的,他主张用经验的、描述的方法取代传统的形而上学思辨。休谟的《人性论》和后来的《人类理解研究》主要是认识论的著作。在其中我们可以找到大量的关于因果推理的讨论。关于因果关系存在与否,我们找不到太多直接明确的本体论讨论,关于因果事实和普遍事实尤其如此,而且休谟从来没有在两者之间做这么一个区别。早期维特根斯坦虽然也是反形而上学的,但是在《逻辑哲学论》中他还是表述了一套本体论。斯科姆斯(Brian Skyrms)认为,他的本体论立场不同于传统的唯名论。(Skyrms 1981, pp.199-206) 一方面他的客体是个体的,不变的;另一方面,客体在事态中处于确定的相互关系,(Wittgenstein, Tractatus, 2.031.) 但是事态之间又是相互独立的;(Wittgenstein, Tractatus, 2.061.) 事态存在于逻辑空间中,客体之间的关系也是逻辑的,不是事实的。早期维特根斯坦的本体论立场是一种逻辑的或模态的唯名论。(Perzanowski 1984, pp.224-230)
总之,无论在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哲学论》,还是在休谟的《人性论》中我都没有找到关于这两种普遍事实和它们之间的区别的论述。霍赫伯格做这个区别的标准是什么?它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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