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_31.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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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大陆架示意图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1、地质地理学概念上的大陆架是指海岸向海下延伸直到大陆坡为止的海底区域; 2、法律上的大陆架,按新的海洋法公约的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 可见,虽然法律上的大陆架与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有相同之处,但有以下几点不同: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1、起点不同:地质地理学上大陆架从海岸开始,而法律上的大陆架从领海的外限开始;领海的底土不是大陆架的范围。 2、终点不同: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到大陆坡为止,而法律上的大陆架到大陆基为止。 3、窄大陆架的国家,允许延伸到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或扩展至2500米水深处(二者取小)的海底,尽管事实上那里已经不是真正的大陆架。而宽大陆架的国家,则只允许其把最多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350海里的区域作为自己的大陆架,虽然事实上大陆架并未终止。 但是200海里外的大陆架上开发的资源所得须与国际社会的其它国家分享。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大陆架问题早已有人提出,但作为国际法上的一项制度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事。 最先提出大陆架法律地位问题的是美国总统杜鲁门1945年9月28日发表的大陆架公告。该公告宣布:“处于公海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 随后,一些国家相继发表类似的声明,提出对邻接其海岸的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于是大陆架问题便提上了国际法的议事日程。 1958年制订了大陆架公约,新的海洋法公约最终解决了大陆架的法律地位问题。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1、大陆架的法律性质: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 这一权利是专属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而且,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也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公告。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2、沿海国在大陆架上的权利主要包括: (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海床的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如石油、天然气,以及属于定着类的生物,如牡蛎; (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 (3)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但是,沿海国的上述权利,是在200海里以内大陆架上的权利;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纳费用或实物。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其上空的法律地位。”(公约78(1)条)也就是说,如果是公海,仍是公海;如是专属经济区,仍是专属经济区;如是毗连区,仍是毗连区。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三)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比较 实际上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在200海里以内是完全重合的;所以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有人主张把两者合并。但大陆架在仍有部分区域超出200海里,所以最后决定予以保留,分别规定在公约的第五和第六部分。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虽然沿海国在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所享有的权利是类似的,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依据它对大陆架的占领或宣告,而是作为沿海国存在的事实;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则有赖于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如无宣告,它仍然是公海。 其次,两者的宽度不同。专属经济区不得超过200海里,而宽大陆架的国家可以扩大到200海里以外。 第三,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的权利包括全部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而在大陆架上的权利仅限于非生物的资源及定着类生物资源。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四)相邻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划分 相邻、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在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中作了这样的规定: 相邻、相向国家大陆架的划界应由两国之间协定予以决定; 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国定界线外,划疆界应适用等距离线(中间线)予以确定。 这里确定的是“协定-等距离线-特殊情况原则”。 【爱文库】核心用户 By微0渺 上传 1967年,联邦德国、荷兰和丹麦分别订立特别协定,将它们之间关于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要求国际法院确定适用于三国之间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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