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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收养制度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与特征 (一)收养的概念 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等为送养人。 二、我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被收养的未成年健康成长 (二)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四)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的原则 (五)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三、收养的意义 实行收养制度主要目的: 是为了被收养儿童的利益; 完善家庭关系; 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二节 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6、年满30周岁。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被收养人一般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根据《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被收养人通常要符合以下条件:(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 有配偶者送养: 共同送养;一方下落不明可单方送养;死亡一方父母有优先抚养权;送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四)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1、双方自愿。 2、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二、特殊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亲属间收养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被收养人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案件讨论:走失的孩子被收养,收养关系是否有效? 夫妻历尽磨难找到走失的孩子,发现孩子已被他人以合法形式收养。 该收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第三节 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一、登记程序 (一)机关 《收养法》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登记程序是我国收养的必经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时,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登记具体程序 办理收养登记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申请。 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手续。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二、协议与公证程序 1、收养协议。 根据《收养法》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可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属于当事人自愿选择,而不是必经程序。 2、公证程序。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4款规定,达成书面协议后,是否办理收养公证,由当事人协商。非必经程序。 第四节 收养成立的效力 一、收养成立的效力 根据《收养法》第23条、24条的规定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一)拟制效力 (二)解消效力 二、无效收养 (一)无效收养的概念与原因 1、概念。无效收养指不具备收养民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发生收养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2、原因。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的收养行为:(1)收养当事人不合格;(2)收养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3)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 (二)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1、诉讼程序—人民法院。 2、行政程序—民政部门。 (三)无效收养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收养的解除及后果 一、解除原因 1、协议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3、特定过错。 二、解除程序 1、登记程序。 2、诉讼程序。 三、收养解除的效力 (一)对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后果 (二)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 和教育费的补偿。财产处理。 (三)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可协商确定。 * * 一般 特殊 被收养人 送养人 收养人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孤儿、残疾儿童或者弃婴和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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