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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测量课件 土地登记 来自华北科技学院 魏志刚
第二章 土地登记概述 地籍管理的核心是土地的权属管理,而土地登记又是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手 段。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一经登记,便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及登记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2-1 土地登记概念和种类 一、土地登记的概念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对土地的坐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权利等项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的一项制度。 二、土地登记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对土地权利的规定 第七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 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土地抵押的范围、抵押登记效力等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抵押、终止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等的具体规定 7.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土地登记的主要文件 (1)《土地登记规则》,是土地登记的具体操作指南。 (2)《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3)《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三、土地登记的种类和原则 (一)土地登记的种类 1.初始土地登记(土地总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是一种普遍性的登记。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辖区内的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镇)、村庄内部、全部农村)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亦称土地总登记。初始土地登记的特点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无论土地权利或主要用途是否发生变更,都必须按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通过法定程序在统一规定的登记簿册上重新注册登记,换发土地证书。 2.变更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也称日常土地登记,它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上,当土地权利或主要用途发生变更而随时办理的登记。 变更登记的内容是根据变更的具体项目决定的,例如土地权属性质的变化或土地主要用途的改变,虽然土地面积、宗地界址都未发生变化,但也必须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更改或更换土地证书。 (二)土地登记的基本原则 1.依法原则 2.书面申请原则 3.审查原则 4.公示原则 四、土地登记的实施 1.土地登记权力机构 受理土地登记申请,组织地籍调查、审核,办理登记发证的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 2.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 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为宗地。所谓宗地是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 3.土地登记的申请与代理 土地登记申请的提出,申请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直接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单位的,应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可以代理,代理人可以是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土地登记申请人和代理人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直接提出申请,必须由其代理人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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