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能-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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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泰投资公司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安泰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和纳入本公司预算管理的全资企业及投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全资、控股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行为,保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公司法》、《北京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聘用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资产评估机构特指依法设立,且已入选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的评估机构。 第四条 本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 第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连续正 常执业两年以上; (二)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执业规范; (三)具有8名以上专职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且每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具备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四)近两年评估业务收入平均达到100万元以上; (五)按国家职业后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对执业人员进行后续教育; (六)具备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连续两年没有违规违法执业行为,且未受到有关部门惩戒。 第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方式: 按照资产评估项目规模与资产评估机构等级相匹配的原则,采用招投标或直接聘请两种方式确定。 (一)招投标方式: 1、评估资产总额帐面值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资产评估项目,在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A级机构中选聘评估机构; 2、评估资产总额帐面值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至5亿元的资产评估项目,在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A级或B级机构中选聘评估机构; (二)招投标或直接聘请方式:评估资产总额帐面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资产评估项目,在市国资委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各级机构聘用评估机构。 第三章 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程序 第七条 招投标方式程序: 立项。由本公司业务归口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批 准后立项。 编制招标文件。由公司领导、业务归口部门及法律专员 成立招标工作小组,业务归口部门牵头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资格要求; 3、投标人须知; 4、招标评审办法; 5、投标文件格式。 (三)审定招标文件。由招标工作小组将招标文件报公司领导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由业务归口部门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五)开启投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资产评估机构投标文件,并公开各投标文件的报价。公司审计监察部进行监督,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文件开启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六) 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公司领导、归口业务部门、法律专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为 5-9 人单数。 (七)评审和谈判。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投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比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成员集中与评审结果排名前三名的投标人分别进行谈判;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得高于第一次报价。 (八)编制评审报告,推荐中选候选人。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和谈判过程中对投标人最终报价、质量和服务的评比,编制书面评审报告,推荐中选候选人。评审报告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九)审批确定中选人。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中选人。 (十)与中选人签订合同。、 第八条 直接聘请方式程序: (一)立项。由本公司业务归口部门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立项。 (二)成立选聘工作小组,制定选聘工作方案。由公司领导、业务归口部门及法律专员成立选聘工作小组,业务归口部门提出拟选聘对象,报公司领导批准。 (三)考察与谈判。选聘工作小组应对拟选聘对象进行考察,与拟选聘对象就服务项目的范围、标准、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谈判,谈判过程由审计监察部进行监督。 (四)审批确定中选人。选聘工作小组将谈判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确定中选人。 (五)与中选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费用的确定 第九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报告和最终谈判结果确定评估服务费用。 第十条 采取直接聘请方式聘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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