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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5.doc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中国法制史》讲义
编号:05
课时安排:2 学时 ? 教学课型:理论课 第四章 秦代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要求
重点掌握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刑法原则和刑罚体系以及秦律对汉代法制的影响;熟悉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所反映的刑事、行政、经济法律的基本内容;了解秦代司法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制建设的历史教训。 教学重点提示
1、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2、秦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秦代的刑法原则与刑罚体系
4、秦代行政、经济法规的基本内容 教学方法: 讲 授 教学内容:(注明:*重点?? #难点? ?疑点)
第一节 秦代法制的发展概况
一、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 #)
秦代,包括战国时期的秦国和统一后的秦朝。秦国自孝公任用商鞅变法以来,倡导“以法治国”,以法家的“法治”理论指导立法、司法。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法家思想和政策,特别是以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结合”的法治理论作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此外,李斯等人还根据形势变化提出了一些新的法制原则,以适应统一后秦朝统治的需要。
(一)“以法为本,法、术、势结合”
1、“法”、“术”、“势”的涵义
“法”即“缘法而治”,法是处理国家各项事务、衡量人们言行是非的最具权威性的标准。商鞅重“法”。要求“事断于法”、“禁奸止过”、“明法”。(“法莫如显”)
“术”,即“权术”,指国君驾驭群臣的各种手段和方法。申不害重“术”。他极力提倡君主用术治官吏,重视官吏办事的能力和实际效果,以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监督、考核与检查。正如韩非所言:“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也。此人主所执也。”―――(术莫如晦,即术乃藏于君主胸中,不外露也)(《韩非子·定法》)
“势”,即“权势”,指国家之政权。慎到重“势”。君主只有牢牢抓住“势”,“法”、“术”才有用武之地。韩非进一步总结到:“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弃势则乱”、“无势则法术不行”,“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韩非子·奸劫弑臣》)
2、三者之关系
(1)“法”、“术”、“势”乃帝王不可一无之具
“法”、“术”、“势”都是君主统治国家的重要工具,缺一不可。三者必须紧密结合,相辅而行。
(2)“以法为本”
韩非认为:“法”、“术”、“势”都是君主统治国家的重要工具,缺一不可。但三者的功能并不是等同的,而“法”是关键、最根本的工具。因此,主张君主必须“以法为本”。(运用现在法学、政治学理论,重新审视三者关系)
(二)“法令由一统”
李斯面对统一后秦国的现实,采取积极措施将秦国法律政令推向其它六国,即“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
(三)“事皆决于法”
李斯主张一切事情均应以法律为准绳,即“事皆决于法”。于是,在他的主持下,“明法度,定律令”,使得“万事皆有法式”。
(四)“重刑轻罪”
李斯继续了商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极端专制理论,极力推行“轻罪重罚”。《史记·秦始皇本记》:“断足盈车”、“势积如山”就是重刑实践的写照。秦二世即位,“专任刑罚”,“乐以刑杀为威”。(极端重刑――“民无所措手足”、“赭衣塞路、溃而叛之”――二世短命而亡)
二、《云梦秦简》(名词)(*)
(一)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墓的主人叫喜)中出土的一千余1155枚(另有残片80枚)的竹简。记载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初(至公元前217年)的大量法律内容。
(二)秦简中记录和保留了许多与秦代法律政令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秦律18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
(三)秦简的出土,丰富了秦代法律制度的内容,是目前了解和研究秦代法律制度的第一手珍贵资料。
三、秦代的法律形式
从史书的记载和出土的《秦简》看,其法律形式主要有:
(一)律(稳定性强)
律是秦代主要的法律形式。商鞅改法为律。除在《法经》基础上制定秦六律外,还有许多以律命名的单行法规。如《云梦秦简》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等。
(二)令(制诏)(针对性强、效力高)
令也是秦代重要的法律形式。多表现为单行法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改命为制,令为诏”。制、诏、命、令实质上含义相同。但此时令与律、法区分不甚严格,常常混用,如《田律》、《田令》。有时“法律令”连用,如“法律令已具”、“修法律令”等。
(三)式(公文制作格式规范)
指关于国家机关某些专门工作中的程序、原则以及公文程式的法律文件。秦简中有《封诊式》,是有关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的程序性原则和司法文书制作格式的规范性要求。
(四)法律答问(官方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指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法律条文所作的解释。是封建法律中“疏义”的先导。具有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双重性。
(五)廷行事(判例)
指司法审判的成例。《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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