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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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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讲义6.doc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中国法制史》讲义 编号:06? 课时安排:4? 学时 ? 教学课型:理论课 第五章 汉代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要求 重点掌握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汉代法律原则的发展变化;熟悉汉代主要法律形式的涵义及其相互关系、汉代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以及汉代法律制度的特点;了解汉代的主要立法活动和司法诉讼制度的主要内容(含监察制度)。 教学重点提示 1、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 2、“文景”时期刑罚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3、汉代法律原则的发展变化 4、汉代主要法律形式的涵义及其相互关系 5、汉代刑事法律的基本内容 6、汉代法律制度的特点(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教学方法: 讲 授 教学内容(注明:*重点?? #难点? ?疑点)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变化(*#)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前后经历两个阶段的变化: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无为而治”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主要表现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汉武帝以后,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中心是德主刑辅。 一、汉初至文景时期:黄老的“清静无为” (一)历史背景 1、秦亡教训(刑罚残酷、赋役繁重、暴政而亡)(关中父老苦秦苛法久矣) 2、楚汉战争(中央府库空虚,民穷财尽;人口锐减,百姓流离失所)(“皇帝不能俱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人食人,死者过半”) 3、理论指导(为争取民心、缓和矛盾――采取约法省禁、轻徭薄赋之措施――故提出无为而治的理论――从民之欲,而不扰乱) 4、君臣上下均主张“清静无为”(“君臣俱欲休息乎无为”――汉惠帝、汉文帝、汉景帝、吕后、窦太后、\陆贾、刘安、萧何、曹参、陈平等均好“黄老”之学――萧规曹随――陆贾著《新语》、刘安著《淮南子》,阐述“无为之道”)(陆贾:“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故“道莫大于无为”。)(无为之目的――“无为而无不为”、“无治而无不治”――“无为”,不是绝对消极的无所作为,而是顺其自然,从民之欲,事事有节制。既不否定法的功能,也不轻视道德的重要作用。―――道、儒、法思想之结合) (二)“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 1、约法省禁(法令简约,刑轻网疏) (1)刘邦“三章之法”(废除秦代苛法,秦民大悦) (2)惠帝废除《挟书律》(汉惠帝4年) (3)吕后废除“三族罪、妖言令”(高后元年) (4)文帝废除“收孥相坐律令”、“盗铸钱令”(文帝元年、五年) (5)文景废除肉刑 2、轻徭薄赋(减免赋税徭役)(秦之赋役30倍于古) (1)汉高祖――十五税一(田租) (2)汉文帝――十五税一,并曾经免除租税一年。(务省徭役以信民) (3)汉景帝――三十税一 (三)“无为而治”之效果(经济发展、政治稳定) 1、“衣食滋殖,刑罚用稀”(《汉书·刑法志》)(惠帝、吕后) 2、“风流笃厚,禁网疏阔”、“刑罚大省”(《汉书·刑法志》))(文景) 二、汉武帝以后:德主刑辅 (一)确立或改变的原因(“无为而治”已不适应“大一统”之需要) 1、地方割据势力坐大(汉初大封刘氏,景帝时酿成“七国之乱”) 2、农民脱户逃税现象严重,直接威胁中央财政收入。(流民之存在) 3、匈奴进犯,外患日重(此前,以“和亲”为主,匈奴势力强大,步步紧逼――汉武帝即位后,主动出击,先后发动了16次对匈奴的战争,匈奴对汉称臣,退居莫北)(吕后对匈奴可汗的回信――不卑不亢) 4、思想意识形态,异说并存(不利于“大一统”) (1)卫绾上奏汉武帝:“……治申、商、韩非、苏秦、张仪之言,请罢之。”(卫绾:汉武帝的老师、丞相,其思想对汉武帝影响很大) (2)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春秋大一统思想。他在“天人三策”的应对中讲道:“今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意不同,是以上无以持统一。”因此,他建议:“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该建议被汉武帝采纳。(六艺:诗、书、礼、易、乐、春秋) (3)“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其发端于汉武帝,至汉元帝时最后完成。(霸王道杂之、阳儒阴法或外儒内法) 5、汉武帝是一个“大有作为”的封建君主(外事四夷、内兴工役) (二)“德主刑辅”的含义和哲学基础 1、含义――以礼义教化为主,以刑事惩罚为辅。(先教后杀,先德后刑――要求统治者“厚其德而简其刑”、“大德小刑”) 2、哲学基础――阴阳五行学说中的“阳主阴辅”论(世间万物皆由阴阳两种物质组成。德与刑也是如此。董仲舒认为德与刑二者的关系是:“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即德为阳,刑为阴,阳主阴辅,故德主刑辅。) 三、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主要表现(P79-81) 汉武帝以后,儒家思想逐渐登上政治舞台,其法律化的主要表现是: (一)矜老恤幼(标榜仁政,体现德治)(见后面汉代的刑法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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