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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公司的解散与清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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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从考试的知识体系结构和知识点 以及近几年司考商经法的命题思路来看,2013 年司考商法的重心依然是传统重点, 大纲变化主要集中在《证券法》部分,大家要对这些考点注意。主要考查:公司设 立中的出资问题、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股权转让规则、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合 伙人的特殊权利、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伙的后果,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 围、禁转背书的后果、保险利益等等。 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灭的法律行为。 【法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 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 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 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 年以上不能 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 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 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 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 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 公司后,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 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二、公司解散时的清算 清算是终结已解散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处理公司剩余财产的程序。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因合并或分立解散无须清算,以及因破产而解 散的公司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一)清算组的组成 【法条】《司法解释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 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 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清算程序 【法条】《公司法》 /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 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 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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