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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公司的设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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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公司的设立.pdf

/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公司的设立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公司的设立。从考试的知识体系结构和知识点以及近几 年司考商经法的命题思路来看,2013 年司考商法的重心依然是传统重点,大纲变化 主要集中在《证券法》部分,大家要对这些考点注意。主要考查:公司设立中的出 资问题、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股权转让规则、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合伙人的特 殊权利、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伙的后果,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禁转 背书的后果、保险利益等等。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 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为。 一、发起人 1.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 设立职责的人。发起人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设立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商事主体均可以作为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国 家也可以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具体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资者代表而履行发起 人职责。 2. 发起人人数 3. 发起人责任与公司责任的区分 【法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 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 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 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 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 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 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 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 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二、(设立时)股东的出资方式 【法条】《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价值性;可转让性)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八十三条 (股份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法条】《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 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 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 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 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 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 / 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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