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票据权利.pdf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票据权利.pdf

/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票据权利 司法考试商法法条串讲:票据权利。从考试的知识体系结构和知识点以及近几 年司考商经法的命题思路来看,2013 年司考商法的重心依然是传统重点,大纲变化 主要集中在《证券法》部分,大家要对这些考点注意。主要考查:公司设立中的出 资问题、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股权转让规则、股东资格的认定、有限合伙人的特 殊权利、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伙的后果,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债权的范围、禁转 背书的后果、保险利益等等。 1.票据权利的种类 F4/4 (第四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 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首次权利: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A.票据未过时效:汇票和本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 年内有效;见票即付的汇票和 本票自出票日起2 年内有效;支票自出票日起6 个月内有效; B.持票人持有票据原件; C.票据所载金额必须一次性得以完全支付; D.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向付款人转移票据,票据所载权利由付款人承受。 (2 )第二次权利: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在保全票据权利基础上,持票人 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考点提示】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相对于付 款请求权来说,是副次性权利。 F61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 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包括到期追索和期前追索两种情形) F68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 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 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F69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 追索权。 (3)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之主要差异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次序 第一次权利 第二次权利,非因付款请求权受阻不得行使 对象 承兑人或付款人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不包括付款人 票据未过时效;持票人持有票据原件; 有法定追索原因;已按票据法规定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行使条件 票据所载金额得到一次性偿付;付款后 作成了相关证明;在追索时效内。 持票人向付款人转移票据。 行使次数 一次 数次,可追索至票据权利义务消灭 2.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法》第10— 12 条规定了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条件,即持票人成为合 格票据权利人,可以从付款人处得到票据金额的条件。 (1)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给付对价。该原则意味着持票人不得无偿取得票据, 否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F10: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 的代价。 【考点提示】对价原则的例外:税收、继承、赠与; F11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

文档评论(0)

qspd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