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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诉讼离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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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诉讼离婚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诉讼离婚。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
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
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
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1.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抽象标准:感情确已破裂;
具体情形:婚姻法第32 条第3 款;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
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
解释三第 9 条后半段)
6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
体意见规定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
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
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
6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
立起夫妻感情的。
7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 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后又分居满 1 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 )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
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
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
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 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
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 两项特殊保护
1)对现役军人的保护(婚姻法第33 条)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2 )例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如何认定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
依据离婚标准前三项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婚姻法解释一第23 条)
2 )对女方的保护(婚姻法第34 条)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
婚。
(2 )例外: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3.诉讼离婚的子女抚养问题
1)父母子女关系
/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36 条第 1.2 款)
2 )子女抚养的归属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
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
体情况判决。(婚姻法第36 条第3 款)
3 )抚养费支付(婚姻法第37 条)
(1)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
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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