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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选主”到“自主”被选举权的制度建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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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选主”到“自主”被选举权的制度建构.pdf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 从“选主”到“自主”: 被选举权的制度建构 房亚明 (中央编译局,博士后工作站;北京西城,100032) 摘要:被选举权从一种被选举的资格发展到“主张被选举”的权利,是民主深化的要求和体现,也是人民作为主权者 “出场”的重要方式。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政治权利的典型形态,是手段性和目的性的统一,具有防御权和受益权的 双重性质,对于启动民主,聚合民意,促进国家与公民的良性互动,培养政治人才和健全公民人格具有特殊价值。要充 分实现被选举权,必须完善其主体制度、竞争博弈机制以及争讼解决机制。 关键词:民主;“选主”;被选举权;自主;制度建构 中图分类号:D0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681(2013)叭一0024—05 作者简介:房亚明,1979年5月生,男,瑶族,广东连南县人,中共中央编译局博士后研究人员,广东工业大学政法学 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方向:地方治理、民主与法治关系。 一、主张被选举:民主权利发展的新景象 当选的权利等。[3]当然,从中国的制度和实践 今年以来,伴随着地方政权系统的换届,出 来看,到现在为止,公民主动参选的事例已经零 现了一些公民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现象,而且受 星出现,但必须是通过动员十名以上选民提名才 惠于互联网的发展,这种“毛遂自荐”参选人大 能成为有效的候选人,而且还仅限于基层权力机 代表的声明和行动得到了不少网民和各界人士的 关即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并不包括县 支持。这种政治现象的出现,对于我国的民主政 级以上权力机关的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职 治发展来说,无疑是前所未有的新事物。对于中 位的“竞选”,离“自己提名为候选人并参加选 国选民而言,“主张被选举”是被选举权发展的新 举”还有一定的距离,毕竟又迈出了一步。 内容,也是民主权利发展的新事物。如何对待、 公民“主张被选举”或者说竞选基层人大代 规范和拓展公民的政治权利特别是“主张被选举” 表这样一种政治现象的出现和发展,对我国的民 的“被选举权”,是我国未来民主深化需要认真对 主政治发展带来了新的影响和挑战,主要是:(1) 待的问题。 被选择主体或说代表候选人的来源变广了。按照 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被选举权发展水 现行选举法的规定,有权提名代表候选人的主体, 平的高低是民主发展程度的反映和折射。我国学 是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十人以上的选民或代表。 术界一般将被选举权解释为“公民依照法律规定 一些公民主动竞选,而且其中一些还是有一定影 享有的被选为国家各级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由选 响力的人士,使得代表候选人的成分更多元了。 举产生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在广义上属 (2)候选人的主动性增强。以往,很多代表候选 于选举权的范畴。”[1]从这个对被选举权的界定 人,自己都不知道,就“当选”人大代表了,其 来看,被选举权仅仅是一种被选举的资格或地位。 中一些人甚至不明白代表的职责,仅仅当作是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对被选举权的理解,已经 “组织”给的“荣誉”,对政治活动并不热衷,参 超出了被选举的资格或地位的传统界定,被选举 政议政能力也无法保证。(3)增强了选举的竞争 权已经注人了“主张被选举”的新内涵,即“被 性即民主水平。竞争性的选举是民主的要素之一, 选举权的享有主体可以享有自己提名为候选人并 公民有权平等地竞争公共职位也是现代民主的应 参加竞选的权利。”[2]具体而言,包括: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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