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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中国法制史:民国时期的宪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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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中国法制史:民国时期的宪法 司考中国法制史:民国时期的宪法。2014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民国时期的宪法这一节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的预备立宪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和影响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公布的一部重要的宪法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 (1)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所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2)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更广泛的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 (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讼等权利;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目的: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 (1)在国家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除拥有立法权外,还有对总统决定重大事件的同意权和总统、副总统的弹劾权。此外还规定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议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大总统必须公布实行。 (3)在《临时约法》的程序性条款上,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临时约法》规定,约法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者临时大总统的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通过方可进行。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 (2)否定了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 (3)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1.“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同时体现了限制袁世凯的意图。 2.“袁记约法”:即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中华民国约法》。 “袁记约法”与《临时约法》有根本性差别: (1)彻底否定民主共和制度,代之以个人独裁; (2)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 (3)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制; (4)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 它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三)“贿选宪法” 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具有以下特点: 法律 敎育 网 1.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 2.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 1.《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 该法共14章,依次是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共175条。 2.《中华民国宪法》的精神 该宪法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特点。 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 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依据宪法第23条颁布的《维持社会秩序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五)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双重性” 1.内容上: (1)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2)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2.立法上: (1)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2)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 一方面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 另一方面制定大量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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