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doc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doc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主要修律内容。2014法律教育网整理了清末主要修律内容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的预备立宪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和影响 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中国古代法制史 司考中国法制史:两宋的法律 (一)《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15日颁布) (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 改律名为“刑律”; 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关键词记忆:过渡、刑律、分门、废凌迟、增国交) (二)《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公布) (1)特点与地位。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规定对侵犯皇室罪、内乱罪和外患罪加重处罚;对无夫奸罪科以刑事处罚;尊长亲属有犯,卑幼子孙不得使用“正当防卫权”。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j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 k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法律 敎育 网? l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段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关键词记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总则+分则+暂行章程;主刑+从刑;罪刑法定+缓刑) (三)《大清商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自1903-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1911年为第二阶段。 (1)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2)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月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关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 (四)《大清民律草案》 1.主持修订者: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主持的修订法律馆进行; 2.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共计1569条,其中: (1)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本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 (2)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3.修订民律 的基本思路,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应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和实施。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

文档评论(0)

qspd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