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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的预备立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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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的预备立宪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的预备立宪。清末的预备立宪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清末的预备立宪这一节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 司考中国法制史: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和影响 司考中国法制史:明代的法制 司考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制 司考中国法制史:秦代法制 (一)《钦定宪法大纲》(1908) 1.定义与性质: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此为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 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关键词记忆:宪政编查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二)“十九信条”(1911) 1.定义: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3.内容: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关键词记忆:资政院) 法律 敎育 网 (三)谘议局与资政院 1.谘议局 (1)定义: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筹建于1907年,1908年7月颁布《谘议局章程》及《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 (2)实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下的附属机构。 (3)宗旨、权限: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决算预算、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 2.资政院 (1)定义: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筹建始于1907年,1908年以后陆续完成《资政院院章》,1910年正式设立。 (2)性质:是承旨办事的御用机构,与近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性的不同。 (3)内容:可以“议决”国家年度预决算、税法与公债,以及其余奉“特旨”交议事项等。但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还有权谕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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