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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名师讲义:票据法概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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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商法名师讲义:票据法概述
司考商法名师讲义:票据法概述小编整理了司法考试相
关高频考点,希望更好的帮助各位考生参加2013 年的司法
考试。
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
票时或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
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
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
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权利人在行
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给付原因,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原
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票据的无因性有例外情况。即《票据法》第13 条第2 款: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
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参见下文“票据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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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票据是要式证券
如果不按《票据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票据事项的
记载,就会影响票据的效力甚至会导致票据的无效。此外,
在票据上所为的一切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
款、追索等,也必须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进行,否则无效。这就是票据的要式性。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上所载权利义务的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票据上所载文
义确定;即使票据的书面记载内容与票据的事实相悖,也必
须以该记载事项为准。
4.票据是设权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6.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独立性,是指就同一票据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互不牵连,
都分别依各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独立地发生效力。
该性质说明,在先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续票据行为的效
力;某一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法律
教育 网
二、票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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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2 条第2 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
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汇票被称为“委付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
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
汇票。
本票被称为“己付证券”,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
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只包括指银行本票。
支票在性质上为结算凭证,不具备商业信用。是由出票
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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