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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角度谈“扒窃入刑”的理解与适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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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角度谈“扒窃入刑”的理解与适用.pdf

法制博览 ·142· No.122012 LEGAIJ匝YV珏∞N 司法实践 从司法实践角度谈“扒窃人刑的理解与适用 黄德军’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101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盗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加,单凭行政手段进行遏止已无济于事。于是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 条对刑法原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做了修改,新增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方式,用以严厉、全面打击和惩治盗窃。至此。扒窃行为正式 独立入罪。但是对于扒窃的认定和运用在理论和实务界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扒窃行为不仅危害公民财产权,也危害公众的安全感,并且取证难、不易查处。 在基层检察院的实际工作中是如何认定盗窃罪?如何从实践的角度把握批捕标准,理解和适用“扒窃入刑”呢? 【关键词】扒窃;扒窃入刑;公共场所;随身携带 过。扒窃行为人往往表现为携带凶器以致给被害人造成人身安全方面 一、“扒窃”的定义 的威胁。主张第一种观点的人一般认为单纯的扒窃行为不能与盗窃较 扒窃,通常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或者方式,在公 大数额的公私财务。或者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等行为所 共场所,如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车站、超市、商场、餐厅、影剧院、集贸市 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相提并论。即便是强调在实施扒窃行为时携带凶器 场等,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扒 的话,那么在实施行为的场合,因为在主观意识上行为人具有使用凶器 窃”除具备一般盗窃行为所具有的秘密性特征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两 的意识,在扒窃行为被他人识破,他人对扒窃行为人制止、抓捕、要求返 个独立的特征。 还财物等情况发生时,实施扒窃行为的人使用凶器的可能性极大,导致 第一,“扒窃”通常发生在是公共场所。一般认为公共场所是指人 其行为与盗窃较大数额的公私财务,或者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多 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 次盗窃等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相当。 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与私人住所、企事业单位等相对应具有开放 与第—种观点相比,笔者更同意第二种观点。第一,扒窃行为在我 性,人群密集、流动性,结构复杂性,种类多样性等特点。由于扒窃行为 们日常生活中频频发生而且有明显的递增情况。第二,扒窃行为严重 经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加上扒窃行为极易得手的特点,潜在受害人为不 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中对人身的威胁性更大,社会危害性 特定的多数。这就容易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这种影响传播速度快、范 较为严重。第三,这类犯罪往往发生在公共场所,扒窃行为人容易逃 围广、受害人多、影响极深。而且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行为,扒窃行为 脱,案件侦破难度大。第四,实施扒窃的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高、犯 人很容易逃脱,这给公安机关取证、抓捕带来很大的难度。 罪技术性强、多为惯犯。第五,扒窃案件日趋表现出团伙作案的特征, 第二,窃取的对象一般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窃取的对象一般 他们分工明确、互相帮助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和压制。另 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这一点已经得到了人们普遍的共识。但何为 外,如果将法条理解为“携带凶器扒窃”与“携带凶器盗窃”相一致,那 “随身携带”的财物,人们对此观点不一,有人认为随身携带的财物仅指 么会产生一个明显的逻辑问题。即扒窃属于盗窃的一个种类,携带凶 他人身上的财物;有人认为将物品放在身上或者身边附近可支配的范 器扒窃的行为自然就会包涵在携带凶器盗窃的行为里,因此就根本没 围;还有人认为随身携带的物品要在身体掌控之中且具有随时支配的 必要在第一稿的修正案基础上再刻意加上“扒窃”这一行为。12’综合上 可能性。笔者认为,“随身携带”的财物是指无需占有人移动身体就能 述观点,扒窃行为应该单独成立一种罪行,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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