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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警国际法课件(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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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警国际法课件(word版).doc

广警国际法课件(word版) 第一章 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主要为国家;2、制定——主要体现为国家间的协议;3、对象——国际关系(主要为国家间关系);4、效力——缺乏强制执行性,不同于国内法。 国际法是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鼻祖——格老秀斯;英国哲学家边沁第一次提出国际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实际关系: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是特定国家的法,它们是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两者之间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两者互相作用和互相补充,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概括地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主要是“两派三论”。(一)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种法律体系的理论。一元论有两种学说。 1、国内法优先说,是黑格尔的国家绝对主权的理论。2、国际法优先说,此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一法律体系。但在这个体系中国际法地位高于国内法,当国际法和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具有绝对的优先权。(二)二元论:“二元论”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是主流观点。二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构成两个法律体系。一元论和二元论都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联系,因为一元论着重于强调内容上的对立,把一种法律强加于另一种法律之上,把一种互相联系的关系变成一种强制关系 。而二元论则着重强调形式上的对立,忽视了国际法和国内法事实上的联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虽然都具有法律性质,但二者存在严格区别。主要体现在:(1)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自然人)法人和单位。(2)渊源不同。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而国内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3)阶级性的鲜明程度不同。国际法同国内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一样,都具有阶级性。国际法的阶级性主要表现于国家的阶级性。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反映了各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地位和作用。但是由于在国际社会,不是一国的统治阶级在统治,而是许多国家的统治阶级在起作用,因此,国际法的阶级性不像国内法那样明显。(4)产生的方式不。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进行相互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法律,它要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或认可予以确定。前者如签订国际条约,后者如按照国际惯例进行交往和活动;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法律。(5)保证实施的方式不同。国际法在强制实施方面,它没有像国内法那样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关——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无论海牙国际法院,还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机构,都没有形成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构和措施;而国内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国际法在我国的实践:1、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2、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不一致时,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处于优先地位;3、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只有在缺乏法律或条约规定的情况下才可在国内适用国际惯例,所以,国际惯例在适用上仅起补充的作用,其效力显然是在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之下。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直接渊源)其他渊源(间接渊源):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 编撰国际法的机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 第三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必须是各国公认的法律规范;2、必须是在国际法各个领域中起指导作用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3、必须是构成整个国际法的基础和核心;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产生发展:第一次见之于1954年4月29日的《关于中国西藏 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中,同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 ,重申了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诞生后受到亚洲和世界各国的拥护,并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一致公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具体内容: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3、互不干涉内政;4、平等互利;5、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在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的。其中,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五项原则的基础和核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这三个原则实际上是主权原则的引申 和保证;和平共处是一单独的原则,是前四项原则的目的和宗旨,这样,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就成为一体,密不可分了。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的地位:1、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2、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一致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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