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光焘在全国城市规划处和村镇建设处处长座谈会上强调.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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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光焘在全国城市规划处和村镇建设处处长座谈会上强调 认真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 重新审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 中国建设报11月14日讯记者李兆汝 安治永报道11月12日,全国城市规划处和村镇建设处处长座谈会在京召开。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会上强调:要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以《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新审视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汪光焘说,《城乡规划法》修改是党中央关心的重大事项,是近十年来城乡规划管理必威体育精装版实践的集中梳理,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讨论,按严格程序完成的,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体现了大家共同的期盼。《城乡规划法》已正式公布,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依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要。 汪光焘向大家详细介绍了《城乡规划法》出台的背景情况,并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对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重要意义的认识。汪光焘说,在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这几年,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也面临新形势、新问题: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带来巨大变迁,需要我们研究相应的各项法律制度;二是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做好城乡规划工作至关重要三是依法行政和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四是改革经验的总结和深化。 认真学习和理解《城乡规划法》是落实好这部法律的基础。就此,汪光焘提出了五条意见:首先,坚持城乡统筹,这是学习贯彻《城乡规划法》首先要贯彻的思想;其次,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这是《城乡规划法》明确的重要原则;第三,坚持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体现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要求;第四,坚持强化规的实施监督;第五,坚持落实政府职责和责任。 汪光焘要求,《城乡规划法》即将实施,当前,各地要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城乡规划法》,让全社会了解《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通讯”21期讯10月28日,备受期待与关注的《城乡规划法》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城乡规划法》,呈现出诸多亮点。 《城乡规划法》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目前,中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可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除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外,还有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城乡规划纳入一体化管理,必将谱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新篇章。 亮点之二:乡村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城乡规划法》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相对于城市规划,当前,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亮点之三:严格实施禁乱改 为了防止“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现象,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城乡规划法》规定,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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