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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479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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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n Rock Foundation Excavation Engineering、of Hydraulic Structures SL 47-94 主编单位: 中国水利学会施工专业委员会爆破学组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4-03-31发布 1994-07-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发布《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 47-94的通知 水建[1994]96号 为适应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的需要,我部委托中国水利学会施工专业委员会爆破学组为主编单位,对《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1-83进行了修订,经审查,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其编号为SL47-94,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规范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请函告水利部建设司和主编单位。 本规范由水利部建设司负责解释,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目 次 1 总则 3.6 紧邻水平建基面的爆破 2 开挖、排水和出渣运输 3.7 特殊部位附近的爆破 2.1 开挖 4 基础检查处理与验收 2.2 排水 4.1 一般规定 2.3 出渣运输 4.2 基础检查处理与验收 3 钻孔爆破 附录A 判断爆破破坏或基础岩体质量的标准 3.1 一般规定 附录B 质点振动速度传播规律的经验公式 3.2 爆破试验和爆破监测 附录C 新浇筑大体积混凝土基础面上的安全质点振动速度 3.3 爆破设计与施工 附加说明 3.4 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 条文说明 3.5 梯段爆破 1 总 则 1.0.1 本规范适用于1、2、3级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 1.0.2 编制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1.0.3 施工前,建设或设计、勘测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交与施工有关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以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并进行技术交底。 1.0.4 施工中,勘测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的规定,进行施工地质工作。 施工地质工作中,若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前期地质资料和结论有较大出入,或发现新的不良地质因素,建设、勘测、设计单位必须及时与施工单位协商,以便采取补救措施或修改设计。设计上的重大修改,必须报经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 1.0.5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现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测量工作。 1.0.6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本规范施工。 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存在异议,可向建设、设计、勘测单位提出意见,但在未接到修改设计通知书或修改图纸时,不得在施工中变更设计。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记录和有关资料、报告等的整理、编制工作。 1.0.7 施工单位应积极采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施工。 1.0.8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应采用钻孔爆破法施工。 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其他部位如需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必须通过专门试验(或安全技术论证)证明可行和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1.0.9 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执行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若仍无规定可循,应由建设、设计、勘测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制定补充规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开挖、排水和出渣运输 2.1 开挖 2.1.1 开挖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出开挖施工计划和技术措施。 2.1.2 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 某些部位如需上、下同时开挖,应采取有效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主管部门同意。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2.1.3 设计边坡轮廓面开挖,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方法。 高度较大的永久和半永久边坡,应分台阶开挖。 2.1.4 基础岩石开挖,应主要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2.1.5 紧邻水平建基面,应采用预留岩体保护层并对其进行分层爆破的开挖方法,若采用其他开挖方法,必须通过试验证明可行,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2.1.6 设计边坡开挖前,必须做好开挖线外的危石清理、削坡、加固和排水等工作。 2.1.7 处于不良地质地段的设计边坡,当其对边坡稳定有不利影响时,在开挖过程中,建设、勘测、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共同协商,提出相应解决办法。 2.1.8 已开挖的设计边坡,必须在及时检查处理与验收,并按设汁要求加固后,才可进行其下相邻部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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