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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一走向多元《劳动合同法》主体模型的解析与重构.pdf

2013年7月 熄代法罗 Jul.,2013 第35卷第4期 ModernLawScience V01.35No.4 从单一走向多元:《劳动合同法》 主体模型的解析与重构 邬砚1,2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400048) 摘要: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预设了特定的主体模型作为其逻辑前提。我国《劳动合同 法》在预设主体模型时,无论是对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采取单一主体模型,这难免出现因 模型的代表性不足导致规则的适用范围过宽,该法确立的诸多制度被基于不同主体的特殊属 性被选择l生适用的问题。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对《劳动合同法》的主体模型进行重构,根据 劳动者所处的不同阶层与所属的不同群体、用人单位的不同规模,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 类型化区分,进而开展不同的制度设计,即“建立多元主体模型,实施分类规制”。 关键词:劳动合同;主体模型;分类规制;多元重构 中图分类号:DF472文献标识码:A 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广泛征 法不依,还是制度设计不够合理,导致“行动中的劳 求意见,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就通过各种渠道 动合同法”被迫背离“纸上的《劳动合同法》”?本 收到191849件反馈意见…。对此,舆论界普遍称之文着眼于《劳动合同法》的实际运行状况,主要通过 为“推进立法民主化的又一个标志性事件”,《劳动 例证的方式证明《劳动合同法》存在主体模型过于 合同法》也因此被誉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生动 单一的先天不足,从而导致该法在实践中出现扭 实践。就制度预期来说,这部经过深入论证(立法 曲、变形。要实现“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 四次审议)、汇聚广泛民意的法律,应当能为现实的 系”的立法目的,必须从中观层面对《劳动合同法》 劳资纠纷提供妥实的裁判规则。然而,当该法付诸 选择的主体模型进行调整,实现从单一主体模型向 施行并与现实短兵相接时,却收获了大量“事与愿 多元主体模型转变,区分劳动者的不同层次与不同 违”的尴尬。该法确立的诸多制度,在现实中根据 群体,区分用人单位的不同规模,分别设定不同的 劳动者所属的不同层次与不同群体、用人单位的不 法律规范,由原来“一刀切”的调整模式转向类型化 同规模,被选择性执行或遵守,从而出现“规则的变 的调整模式。 形”。这种状况的出现,到底是实务界罔顾正义、有 一、困惑:《劳动合同法》遭遇选择性施行 收稿日期:2013—03—06 作者简介:邬砚(1976一),男,重庆垫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民 “实践对于立法的修正是残酷无情的,人定的 商法学院民法学专业博士生,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法要符合市场的法则与规律,否则市场经济会把你 18l 万方数据 现代法学 无情地抛弃。”[21至于人定的法是否符合市场的法 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 则与规律,卡多佐主张“利用规则的结果去检验规 见》(2009年10月)第4条规定:“对于在岗时间较 则本身”[3]。从《劳动合同法》的施行结果来看,无 长,但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灵活的岗位,或者具 论是司法领域还是守法环节,都存在选择性适用的 有提成性质的特殊岗位,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岗位的 问题。 工作性质和当地劳动力价格水平,且尊重该行业和 从司法实务来看,针对《劳动合同法》确立的一 岗位工资支付的行规惯例,对于劳动者主张在标准 系列制度,实务界并未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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