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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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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pdf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总第107期) 合作社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 高 海1 刘 红2 (1、2.安徽财经大学合作经济研究中心,安徽蚌埠233041) 摘要:合作社非破产解散与清算制度是合作社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国理论界却长期只 注重合作社入市法律制度的研究而忽视了合作社退市法律规则的构建。因此,比较研究国外合作社非破产 解散与清算的立法体例、解散的主要形式与类型、清算人的任命与职权、清算财产的分配,可以为我国合作社 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合作社;解散;清算;法律制度 一、合作社解散与清算的立法体例 无效虽然应当清算,但是并非解散所致。《德国合 合作社非破产解散与清算法律制度,各国一般 作社法》第6部分专门以“合作社解散与无效”为 都在合作社法中做出全面详细的规定【lj,但是,其 题,在第94~97条规定了合作社的无效。按照《德 立法体例存在一定差异,而且这些差异又直接体现 国合作社法》的规定:第94条、第6条、第7条和第 了各国对非破产解散与清算的内涵和外延的理解与 119条所列举的章程应当规定的事项是根本性规 界定。 定,如果章程不包括这些实质性或根本性规定,或者 (一)解散与合并 这些规定是无效的,或者章程存在上述根本性的缺 合作社的合并可以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陷,且未由社员大会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通过决议 新设合并导致参与合并的合作社均解散,而吸收合 进行补救,那么,合作社的任何成员或董事会和监事 并仅导致被吸收的合作社解散【2J。由此可见,合并 会的任何成员均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合作社无 是解散的一个原因,但合并的程序与解散又不完全 效。一旦合作社被宣告无效且已经在注册机关登 一样。因此,有些国家将合并作为解散的原因,在同 记,那么关于解散的规定也适用于此种情况下的终 一部分或同一章中规定,如《越南合作社法》第6章 止。但是,《阿塞拜疆共和国合作社法》∞1并没有将 是“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澳大利亚合 合作社成立基础的不合法确定为宣告无效的理由, 作社法》第12部分是“合并、管理的转移、终止等”。 只是作为法院强制解散的原因;《纳米比亚合作社 有些国家和地区则将合并与解散并列分成两部分或 法》也没有将通过欺骗手段获得的登记注册作为无 两章规定,如《欧盟合作社法》第6部分和第7部分 效的事由,而是作为行政机关责令解散的一个理由。 分别规定了“合并”和“清算、不能偿付、停止支付及 (三)解散与复兴 类似程序”。 合作社的复兴是避免已经意欲解散的合作社终 (二)解散与无效 止而使其复活。合作社复兴显然比合作社解散更有 合作社的解散以合作社有效成立为前提,成立 利于社员、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 ·收稿日期:2007一11—21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6BFX003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我国合作社法 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05JD820056),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项目“合作社主体资格消灭的法学理论与制度问题研究”(项目批 准号:GXZSKY060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1.高海(1976一),男,河北迁安人,安徽财经大学合作经济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安徽财经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研究方 向为企业公F习法和农村法律制度;2.刘红(1982一),女,安徽合肥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63 万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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