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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与社会习俗之间的博弈——对1926-1928年女子财产继承权法律变化的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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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与社会习俗之间的博弈——对1926-1928年女子财产继承权法律变化的解读.pdf

2009年第7期 兰州学刊 No.720D9 总第190期 IJanzhouxuekan Gene叫.No.190 政治、法律与社会习俗之间的博弈 ——对1926—1928年女子财产继承权法律变化的解读 徐静莉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10) [摘要]1926年国民党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赋予女性与男性平等的财产继承权,但当时的最高法院在解释女性这 一用语时,进行了狭窄的解释,从而对女性财产继承权进行了很大的限制。从民初独特的社会背景来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的倒退并非单纯是司法保守性的体现,事实上,从1926一1928年期间,在女性财产继承权变化的表象背后,更多地体现了政 治、法律、社会等各个层面的力量相互之间的作用过程。 【关键词] 民初;女性财产继承权;妇女运动决议案;司法解释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3.5 [作者简介]徐静莉,山西保德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清末民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时期,整个社会处于 下的权利。对于妻子而言,只能是在夫亡故后“承夫分”而无 一个百废待兴的过渡时期。作为调整和规范社会关系、维持 继承家产之权。“传统法律在原理上排斥女性承继以维持男 社会秩序正常运转的法律制度,也同样处于一个革故鼎新的 性子孙承继家产,更确切地说是通过这种方式来确保家产不 过渡时期。随着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价值观念在社会各个 流出族外,从而达到维护家族利益和秩序的需要。”[23 层面交锋的展开,法律制度逐步在保守与新潮的冲突中嬗 但自清末以来兴起的妇女运动经过戊戌维新、辛亥革命 变。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是调和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矛盾的 及五四运动的发展,渐趋成熟。她们不仅争取社会地位的平 中介,司法机关如何协调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在二 等,而且开始转向争取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其中以要求赋予 者之间寻求平衡,必然会打上这个特定时代的烙印。本文主 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呼声最为典型。①民国初年的大理院因受 要以民初1926年到1928年期间,最高法院对女性财产继承权近代西方民法人格平等理念及女权运动的影响,对于《现行 的限制性解释为线索,来观察分析当时女性财产继承权制度 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中女儿之财产继承权的规定作了一些变 变化过程中,政治、法律、社会等各种力量之间的制约关系。 通性的解释,不仅使女儿间接地有了分享父亲遗产的可能和 一、女子财产继承权在立法层面的革命性变化一妇 权利,并使亲女获得的遗产份额逐渐趋同于嗣子的份额。但 女运动决议案》的通过 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转折性变化却源于1926年1月国民党第 在中国封建的父权制社会里,以家为本位,以“父子一 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在该草案 体”、“夫妻一体”为核心的承继体系中,无论是身份继承还 中,明确提出“制定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女子有财产继 是财产继承均是以男性为主,女性处于被排斥的地位。同居 承权”,“反对司法机关对于男女不平等的判决”等几项主 共财下的传统大家庭分家析产时,女儿可分的只是一定的嫁 张。并于当年7月,国民政府司法行政委员会即通令:“查关 妆。同时在没有儿子也没有其他可继承之人的情况下,允许 于制定妇女新法规,系属改造司法委员会职责,除函送该会 女儿承受一定的财产。如清律规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 从速制定外,其未制定新法规以前,凡属于妇女诉讼案件,应 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 依照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法律 公。¨¨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女子是不能像儿子那样直 方面之原则而为裁判。如有疑难问题,应向本会请示办 接继承父系家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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